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和承担债务的方式购买安徽凤砂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砂集团”)持有的安徽三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力矿业”)100%股权和安徽大华东方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矿业”)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组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特此说明如下:
1、本次交易标的三力矿业已取得生产规模 190 万吨/年的采矿权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书;大华矿业已取得生产规模50万吨/年的采矿权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书,目前仍在办理生产规模 200 万吨/年的相关资质证书的过程中。本次交易涉及的报批事项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公司已在《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凤砂集团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标的资产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影响标的资产合法存续的情形。在各方均能严格履行相关交易协议的情况下,标的资产转移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3、本次重组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4、本次重组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潜力,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导致公司新增同业竞争及非必要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