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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65: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公告日期:2021-10-28

601865: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PDF查看PDF原文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
              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和承担债务的方式购买安徽凤砂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三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和安徽大华东方矿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组事宜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的说明

  (一)公司与交易相关方就本次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至签署相关协议期间,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完成了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关材料的提交和填报。
  (二)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进行了沟通,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及相关文件。

  (三)在审议本次重组的公司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议案及文件,对本次重组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本次重组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同日,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程序履行过程完整、合法、有效。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组相关事宜拟提交相关的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司就本次重组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提交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组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重组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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