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
产的说明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和承担债务的方式购买安徽凤砂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三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和安徽大华东方矿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董事会召开日前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存在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从事相同或相近的业务范围的重大资产购买交易。
特此说明。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