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承担债务等方式购买安徽凤砂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三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和安徽大华东方矿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 20%的,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应对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股票交易是否存在异常行为进行专项分析,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可对上市公司股价异动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期间将暂缓审核上市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收盘后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购买预案》,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的相关规定,本预案披露(2021 年 10 月28 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价格波动情况,以及该期间上证综指及同行业板块波动情况进行了自查比较,情况如下:
福莱特(601865.SH) 光伏行业指数 上证综合指数
日期 收盘价 (884045.WI)收盘 (000001.SH)
收盘
披露前 1 个交易日 51.91 5,222.01 3,562.31
(2021 年 10 月 27 日)
披露前 21 个交易日 47.98 4,954.85 3,628.49
(2021 年 9 月 22 日)
涨跌幅 8.19% 5.39% -1.82%
涨跌幅(剔除大盘) 10.01%
涨跌幅(剔除行业) 2.80%
综上,公司股价在本次重大资产购买预案披露前20个交易日内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累计涨幅未超过20%,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累计涨跌幅相关标准,不构成股价异常波动的情况。
特此说明。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