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重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事先收到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材料,并进行了认真的审阅,现对该等议案所涉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方案及《股权转让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重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安徽凤砂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重组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提升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对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本页无正文,为《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徐攀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