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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12月22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8-01-12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发行人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1 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2017 年 8 月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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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10%(含 10%),且不超
过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含 25%),即不低于
366,088,889 股,且不超过 1,098,266,666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将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或中国
证监会核准的其它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定价方式
将由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确定。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393,066,666 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 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本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1、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紫金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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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紫金投资所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紫金投资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票。
自紫金农商银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紫金投资集团减持紫金
农商银行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紫金农商银
行总股数的 5%,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
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
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2、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国信集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国信集团所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国信集团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票。
自紫金农商银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国信集团减持紫金农商
银行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紫金农商银行总
股数的 25%,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
二十四个月内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
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3、持有本行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张小军、黄维平、汤宇、陶正国、薛炳海、
侯军、刘瑾、林正洋、高旭东、周石华、孔小祥、
李昌盛、吴飞分别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其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
的股权,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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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
( 2)持股锁定期满后,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其不转让其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3)其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已发行股票首次公
开发行价格。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其本人减持期
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
进行调整。
( 4)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
格,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
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 5)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
行上述承诺。如其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上述承
诺的,则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其减持
收入未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其现金
分红及薪酬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
发行人所有。
4、根据财金[ 2010] 97 号文要求,持有本行股
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小军、黄
维平、汤宇、陶正国、薛炳海、侯军、刘瑾、林
正洋、高旭东、周石华、孔小祥、李昌盛、吴飞
分别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其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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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
权;
( 2)股份转让锁定期满后,其每年出售所持发
行人的股份数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5%;持股锁定期满后五年内,其转让所持发行
人的股份数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5、本行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
近亲属均比照相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
署了锁定承诺。
6、持股超过 5 万股的员工股东
根据财金[ 2010] 97 号文要求,持有本行股份超
过 5 万股的内部职工共计 1,486 人,已有 1,479
人签署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
(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其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2)持股锁定期满后,其每年转让所持发行人
的股份数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5%,
持股锁定期满后 5 年内转让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数
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7、合计持股达 51%的股东承诺
累计持有本行 51.16%股份的 43 名股东,均已签
署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8、新增股东承诺
2015 年 10 月至今,本行新增 250 名股东,其中
245 名股东已签署承诺:自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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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在股东名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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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本行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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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一节全部内容,并
特别注意下列重要事项:
一、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
(一)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本行股东持股分散且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1、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紫金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紫金
投资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紫金投
资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自紫金农商银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 紫金
投资集团减持紫金农商银行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紫金农商银行总股数的
5%,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
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2、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国信集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国信
集团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国信集
团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自紫金农商银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 国信
集团减持紫金农商银行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紫金农商银行总股数的 25%, 上
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若拟进行股份减持, 减持股份数量
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3、持有本行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小军、黄维平、汤宇、
陶正国、薛炳海、侯军、刘瑾、林正洋、高旭东、周石华、孔小祥、李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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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飞分别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其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
( 2)持股锁定期满后,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其不转让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 3)其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已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其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
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
相应进行调整。
( 4)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其持有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 5)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其减持行为
未履行或违反上述承诺的,则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其减持收入未上交
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其现金分红及薪酬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
归发行人所有。
4、根据财金[ 2010] 97 号文要求,持有本行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张小军、黄维平、汤宇、陶正国、薛炳海、侯军、刘瑾、林正洋、高
旭东、周石华、孔小祥、李昌盛、吴飞分别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其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
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
( 2)股份转让锁定期满后,其每年出售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数不超过所持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15%;持股锁定期满后五年内,其转让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数不
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5、本行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近亲属均比照相应董事、监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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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锁定承诺。
6、持股超过 5 万股的员工股东
根据财金[ 2010] 97 号文要求,持有本行股份超过 5 万股的内部职工共计
1,486 人,已有 1,479 人签署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
(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