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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28 沪市 美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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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28:美凯龙:陕国投.美凯龙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公告日期:2019-05-07



陕国投·美凯龙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释义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本信托合同:指《陕国投·美凯龙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与补充。

    2.本信托或本信托计划: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或
  募集管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陕
  国投·美凯龙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委托人:指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委托人必须是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应为符合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监管规范中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认购了优先信
  托单位的委托人为优先委托人,认购了一般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为一般委托
  人。

    4.受托人:指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5.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
  的其他组织。按照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类别不同,本信托的受益人区分为优先
  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

    6.信托受益权: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按照对信
  托利益分配顺序的不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
  益权,每类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7.优先受益权:指在信托利益分配时优先获得信托资金和理论信托收益支
  付的信托受益权部分,优先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优先信托单位。

    8.一般受益权:指在信托利益分配时,劣后于全部优先受益权获得分配的
  信托受益权部分,一般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一般信托单位。

    9.优先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权的委托人,即【】。

  10.一般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即【】。

  11.优先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优先受益权的受益人。

  12.一般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一般受益权的受益人。

  13.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投入的资金总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计入信托财产总额,但不改变一
般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与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也不改变一般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及信托计划单位总份数。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优先补偿优先信托资金份额及收益。

  14.委托人代表: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为【】。

    15.追加资金义务人: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信托计划运行中,发生信托单位总值等于或低于预警线或止损线后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主体,本信托计划的追加资金义务人为【】。

  16.标的股票:指我国A股上市公司【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股票简称:【美凯龙】,股票代码:【601828】)。

  17.投资建议:委托人代表向受托人发送的,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买入或卖出时间区间、投资建议函日期、投资建议函编号等要素的书面文件。

  18.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19.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20.信托利益:指受益人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享有的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有经济利益,即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计划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

    21.信托利益核算日:指本信托成立日起每个自然季度末月20日,即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

  22.信托利益支付日:指每满一个自然季度末月20日,即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即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

  23.信托收益:指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益。

  24.信托计划保管人:指【】。

  25.信托计划证券经纪商:指【】。

  26.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陕国投·美凯龙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以及对前述文件的任何补充和修订。

  27.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

  28.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价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的计量单位,
在本信托成立日,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币1元。

  29.信托文件:指本信托合同、《陕国投·美凯龙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陕国投美凯龙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证券经纪服务协议》、《陕国投美凯龙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保管协议》等与信托计划有关的文件,前述文件之间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30.工作日、交易日(T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信托单位估值基准日:受托人计算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即每月20日(如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

  32.T+n日:指T日起的第n个交易日(不包含T日)。

  33.T-n日:指T日前的第n个交易日(不包含T日)。

  34.信托月/季/年度:指自信托成立日起每满1个/3个/12个月的期间,如信托成立日为T日,则信托成立日起每满1个/3个/12个月的T日为一个信托月/季/年度届满之日,当月无T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一个信托月/季/年度届满之日。

    35.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指按信托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由受托人计算的全部信托计划财产的价值总和。

  36.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已计提的税费与费用、负债后的余额。

  37.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38.信托单位总值:信托单位总值=信托财产总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39.锁定期:指(1)自本计划购买标的股票之日(以本计划增持的最后一笔标的股票之日为准)起满12个月为止,在前述期限内委托人代表不可向受托人发送标的股票买入或卖出操作的投资建议;以及(2)本计划存续期间,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全体委托人承诺而限制或禁止本计划买卖标的股票的其他期间。

  一、信托当事人

  本信托计划为设立时自益信托。各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息如下:

1、委托人
优先委托人名称:
以下简称为:
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一般委托人名称:
证件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2、受托人
受托人名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季民
住    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C座24—27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B座6层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3、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本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优先受益人认购信托份额:            万份

优先受益人认购信托金额:(大写)万元整

                      (小写)    万元

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户名:开户行:

    账号:

  一般受益人认购信托份额:        万份

  一般受益人认购信托金额:(大写)万元整

                          (小写)        万元

  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全体一般委托人一致同意:【】作为本信托计划追加资金义务人,由该追加资金义务人履行追加资金的义务和行使取回追加资金的权利。
二、信托目的

  1、委托人为有效运用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通过信托合同设定双方的信托关系。

  2、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或募集管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指定由受托人集合管理、运用,将信托资金投资于A股上市公司【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股票简称:【美凯龙】,股票代码:【601828】)、货币市场基金、固定收益品种(国债和央行票据、国债逆回购、银行存款)及现金,并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谋求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信托资金不得投资于除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投资品种。委托人认可受托人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全体委托人知悉并同意全部信托文件,自愿承担全部投资风险。
三、信托资金和信托期限

  1、优先信托资金和一般信托资金分别为优先委托人和一般委托人转入信托财产专户内的货币资金。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本人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交付至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财产专户为:


  户    名: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2、信托资金入账:委托人需按本合同的约定将信托资金划入信托财产专户,并应提前告知受托人。在一般信托资金全额划入信托财产专户后,优先委托人将优先信托资金划入信托财产专户。

  3、信托计划的规模:信托计划设立时的规模预计为:

  (大写)人民币万元整;(小写)¥  万元(以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准)。

  其中,优先信托资金预计为:

  (大写)人民币万元整;(小写)¥万元,具体以优先级委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为准;

  一般信托资金预计为:

  (大写)人民币万元整;(小写)¥万元,具体以一般委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为准。

  信托资金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为准,但信托计划成立之时及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优先信托资金和一般信托资金的比例不得高于1:1。优先信托资金认购的信托单位,经委托人一致同意,可以赎回。不同的受益权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顺序参与信托利益的分配。

  优先委托人和一般委托人各自交付的信托资金自交付至信托财产专户之日(含)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期间按活期存款计息,归属信托财产。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追加资金义务人应直接向信托财产专户中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于资金到账日当日计入信托财产。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计入信托财产,但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不享有本信托计划取得的任何收益,不改变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增加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后,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变。

  4、信托计划成立

  本信托计划在满足下列条件后成立:

  (1)签署的全部有效信托合同一式肆份,优先委托人、一般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贰份。


  (2)募集期结束,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达到信托计划预计规模或者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确定的实际规模,且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对应信托资金比例不高于1:1时即成立。

  (3)受托人与保管人已经签署了《保管协议》;

  (4)受托人与证券经纪人已经签署了《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信托计划的募集期为2019年月日至2019年月日。受托人可根据本信托计划实际发行情况,缩短或延长募集期。

  信托计划成立日期以受托人在其网站上公布并向委托人发送成立通知为准。

  5、如果本信托计划未成立,本信托合同终止,受托人有义务于募集期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本金及同期活期利息,因退款产生的银行汇划费等相关费用(若有),由一般委托人承担,并由受托人在退款时从一般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的本金中扣除。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6、信托计划的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