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修订标识说明:XXX 表示公司拟修订制度中新增、修改的内容;XXX 表示公司原有制度中删除的内容。
公司原有制度 公司拟修订文本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2020 年 4 月修订) (2024 年 X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第一条 为维护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加强党对公司的全面领导,完善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加强党对公司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上市公司独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宗旨:在公司改革发展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党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宗旨:在公司改革发展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党
的建设;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科技为依托,坚 的建设;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科技为依托,坚持改革创新,立足铁路运输主业,实施多元发展战略,努力提高经济社会效益, 持改革创新,立足铁路运输主业,实施多元发展战略,努力提高经济社会效益,将公司建设成为安全高效、服务一流、业绩优良的高铁品牌企业,回报股东,造 将公司建设成为旅客欢迎、员工热爱、股东满意、社会信任的高铁品牌企业,回
福社会。 报股东,造福社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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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2020 年 4 月修订) (2024 年 X 月修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原因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2/3 以上董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属于第二十四条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除外。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还应遵循中国证监会、证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还应遵循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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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4 月修订) (2024 年 X 月修订)
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