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01 证券简称:皖新传媒 公告编号:临 2022-010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
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由安徽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公司由安徽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立。公司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 34000000000862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000705041507Y。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无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的公司债券;
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列方式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公司董事会将收回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形的除外。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案;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
易;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