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就会议须知通知如下,望参加本次大会的全体人员遵守。
一、本次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三、大会设会务组,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
四、股东参加本次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五、股东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于会议开始前在签到处的“股东发言登记处”登记,并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股东发言应简明扼要,每一股东发言不超过 3 分钟,发言总体时间控制在 15 分钟之内;发言时应当先报告姓名或所代表的股东单位;发言顺序为在“股东发言登记处”登记的先后顺序。
由于本次股东大会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公司按登记统筹安排,公司不能保证在“股东发言登记处”登记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
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单扼要。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提问。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六、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对未在表决票上表决或多选的,及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视同弃权处理,其中未提交的表决票不计入统计结果。在计票开始后进场的股东不能参加投票表决,在开始现场表决前退场的股东,退场前请将已领取的表决票交还工作人员。
七、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其中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或同一股份在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均以第一次表决为准。
八、本次会议由计票、监票人进行议案表决的计票与监票工作。
九、公司董事会聘请金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会 议 文 件
目 录
序号 议 题 页码
1 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5
2 关于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签署日常关联(连)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7
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
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由股东大会决定,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现拟建议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境内外部审计机构,负责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提供相关的境内审计服务。同时,建议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境外外部审计机构,负责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相关的境外审计及审阅服务。
安永在服务上市公司、大型国企和央企方面具有丰富的审计经验,自 2016 年起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安永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履行职责,完成了公司 2020 年度境内外准则财务报告、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审计工作。
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如下事项:
1.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境内外部审计机构,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提供相关境内审计服务;
2.同意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境外外部审计机构,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相关境外审计及审阅服务;
3.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原则确定审计费用及签署相关合同。
附件:拟聘外部审计机构简介及 2021 年度专业服务范围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附件:
拟聘外部审计机构简介及 2021 年度专业服务范围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1992 年 9 月成立,2012 年 8 月完成本土化转制,
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在服务上市公司、大型国企和央企方面具有丰富的审计经验,自 2016 年起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履行职责。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完成公司 2020 年度境内外准则财务报告、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审计工作。
安永将提供的 2021 年度审计及其他专业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公司及八家主要控股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公司 2021 半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审阅,2021 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专项审计,专项合并资产负债表、专项合并利润表、专项合并净资本计算表、专项合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及专项合并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专项审计,关联交易告慰函,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债券发行会计师承诺书、信息系统建设投入指标的报表商定程序等。随公司业务进一步开展,具体服务范围可能不限于上述内容。
关于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签署日常关联(连)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系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主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交所及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构成公司的关联(连)方。公司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之间的各项交易应遵守上交所及联交所上市规则项下有关关联(连)交易的规定。
为提高日常关联(连)交易管理效率,遵循业务合理、公允定价的原则,根据上交所及联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与光大集团就公司及下属公司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日常关联(连)交易签署了《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房屋租赁框架协议》《非金融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并分别设定了 2019至 2021 年度日常关联(连)交易的上限。公司及附属企业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在上述年度交易上限内开展日常关联(连)交易,无需每笔交易单独履行审批程序,方便了相关业务的开展。
上述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约定的日常关联(连)交易上限均将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到期。为保证
日常关联(连)交易的顺利开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拟在优化完善原有框架协议条款的基础上,与光大集团续签《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房屋租赁框架协议》《非金融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并分别设定 2022 至 2024 年度的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房屋租赁业务及非金融综合服务的相关交易金额上限。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与光大集团签订上述三份框架协议的议案。由于《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证券和产品交易及证券及金融服务交易的 2022 年至 2024 年度上限所适用的百分比率最高者超过 5%,因此,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该等持续关联(连)交易须遵守申报、公告、年度审阅及非关联(连)股东批准的规定。
此外,在《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项下,公司曾向联交所申请豁免就公司需存于光大银行(为公司的关联(连)人士)的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上限,并得到其
相应许可。该项豁免许可也将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公司已再次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
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53 条所要求设置每日存款最高结余上限的规定。本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
取得联交所发出的豁免函,豁免本公司就新光大集团金融产品及服务框架协议设置每日存款最高余额上限的责任。
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以下事项:
1.确认及批准公司与光大集团签署《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设定 2022 至 2024
年度的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年度上限;
2.确认及批准公司向联交所申请豁免就公司需存于光大银行的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设置 2022
至 2024 年度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关联(连)交易部分)上限(联交所已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授予
公司该等豁免);
3.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境内外监管部门的要求(如有)对《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及其项下 2022 至 2024 年度的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年度上限进行相应修改。
以上事项提请公司非关联(连)方股东审议。
附件: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附件: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二零二一年 月 日在北京签署:
(1)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集团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其法定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法定代表人为李晓鹏先
生;及
(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其法定住所为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为刘秋明先生。
(集团公司及股份公司各自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A) 股份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及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
(B)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集团公司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按上市规则定义)。
(C) 集团公司成员与股份公司成员在日常经营中需要进行各类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并互相提供证券和金融服务。为此,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并保证分别促使其各
自的成员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精神,进行各类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并互相提供证
券和金融服务。
双方兹就前述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