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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778 沪市 晶科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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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科科技:关于以公开摘牌方式收购浙江浙晶光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合伙份额及浙江浙晶能源发展有限公司0.01%股权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1

晶科科技:关于以公开摘牌方式收购浙江浙晶光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合伙份额及浙江浙晶能源发展有限公司0.01%股权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1778          证券简称:晶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3-146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公开摘牌方式收购浙江浙晶光伏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50%合伙份额及浙江浙晶能源
      发展有限公司 0.01%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述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通过公开摘牌方式收购浙江浙晶光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合伙份额及浙江浙晶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0.01%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晶科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电力”)和全资孙公司芜湖市晶晃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晶晃”)组成联合体,通过公开摘牌方式收购“浙江浙晶光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合伙份额及浙江浙晶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0.01%股权”(以下合称“标的产权”),标的产权的挂牌转让底价合计为人民币 298,382,773.17 元。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负责本次交易的具体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拟通过公开摘牌方式收购浙江浙晶光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合伙份额及浙江浙晶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0.01%股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128)。

    二、竞拍结果

  标的产权挂牌公示期间,晶科电力和芜湖晶晃作为联合体向浙江产权交易所
(以下简称“浙交所”)提交了意向受让申请并缴纳了竞买保证金人民币 1,000 万元。

  2023 年 9 月 19 日,公司收到浙交所的通知,晶科电力和芜湖晶晃联合体被
确认为标的产权的受让方,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 298,382,773.17 元。交易各方将于近期签署《浙江浙晶光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财产份额及浙江浙晶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0.01%股权交易合同》,并根据流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后续手续,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各方

  1、转让方

  甲方一:浙江浙能绿色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二: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三: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四:浙江制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五:浙江新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受让方

  乙方一:晶科电力有限公司

  乙方二:芜湖市晶晃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3、标的企业:

  标的企业一:浙江浙晶光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标的企业二:浙江浙晶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二)转让标的及转让价格

  1、甲方一将标的企业一 25%的财产份额以人民币 148,496,886.83 元转让给
乙方一;

  2、甲方二将标的企业一 19.875%的财产份额以人民币 118,252,350.70 元转
让给乙方一;

  3、甲方三将标的企业一 4.875%的财产份额以人民币 28,955,781.70 元转让
给乙方一;

  4、甲方四将标的企业一 0.125%的财产份额以人民币 1,309,260.27 元转让给
乙方二;

  5、甲方五将标的企业一 0.125%的财产份额以人民币 1,303,561.64 元转让给
乙方二;

  6、甲方五将标的企业二 0.01%的股权以人民币 64,932.03 元转让给乙方二。
    (三)价款支付

  1、首期价款为转让价款的 70%,即人民币 208,867,941.22 元在本合同生效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中竞买保证金在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化转让价款部分冲抵首期价款。

  2、剩余价款人民币 89,514,831.95 元,自标的企业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且标的企业一的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首次提交基金合规处置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付款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上述剩余价款应按本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延期付款期间(即自首期价款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剩余价款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乙方在支付首期价款的同时,应以等额大型银行见索即付保函的方式为剩余价款及相应利息提供合法担保。

  3、标的企业一及标的企业二之间的工商变更应被单独确认,任一标的企业未完成工商变更的,均不影响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标的企业所对应剩余价款的支付。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任一标的企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等待期”)仍无法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的,乙方应于等待期届满之日 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价款及利息。

    (四)交割事项

  1、浙交所在收到甲乙双方签章的本合同且乙方支付首期价款后、甲乙双方服务费结清且甲方出具的对乙方所提供担保认可的函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乙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2、获得产权交易凭证后 30 个工作日内,标的企业办理完成股权及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即产权交易完成。产权交易完成当日,进行标的企业二及其持有的电站项目公司印章等材料移交。

  3、产权交易完成或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日(以两者中较早时间为准)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企业及其持有的电站项目公司全部文件资料的移交,
甲乙双方同期配合变更标的企业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委派代表、标的企业二的法定代表人、监事。

    (五)债权债务承担

  1、乙方受让甲方所转让产权的同时,即继受在原合伙协议、章程规定的时间缴足对标的企业出资的义务。

  2、标的企业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原有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六)违约责任

  1、本合同订立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按总转让价款 1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各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向受损方承担赔偿责任。
  2、若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支付转让价款的,乙方应以延迟支付金额为基数、按照一年期 LPR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 60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另行按照本合同总转让价款 10%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出前述违约金金额的,乙方就超出部分仍承担赔偿责任。

  3、若因甲方原因导致逾期交割转让标的的,每延期一日,违约方应以乙方全部已支付转让价款为基数、按照一年期 LPR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交割超过 60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全部已收转让价款,违约方合计按照本合同总转让价款 10%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七)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风险提示

  浙江浙晶光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浙江浙晶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原本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本次交易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化。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同时进行了充分的分析,但浙江浙晶光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浙江浙晶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电站资产实际经营成果受到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和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未来发展不达预期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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