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78 证券简称:晶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7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
程》部分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
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公司业务开展情
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拟对《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中的经营范围做进一步调整。同时,根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情况,公司拟按照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晶科转债”的转股数量(即 128,785,182
股),对《公司章程》中关于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
及有关要求,结合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运行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及文字表述做规范性调整和更新。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具体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
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江西晶科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上饶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3611005787856680。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76,550.1922 万元。 289,428.7104 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太阳能光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伏发电及其应用系统工程的设计、咨询、集 围为:太阳能光伏发电及其应用系统工程的成、制造、工程安装、调试;上述发电系统 开发、设计、咨询、集成、工程安装、调试、电子产品、太阳能建筑装饰材料、太阳能照 投资运营及相关技术服务;储能、风能、能明设备的设计、咨询、集成、制造、销售、 源管理系统系列工程的开发、设计、咨询、安装及技术服务;储能、风能等系列工程的 工程安装、调试、投资运营及相关技术服务。开发、设计、咨询、集成、建设、制造、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程安装、调试、投资运营及相关技术服务;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能源管理系统、储能系统、智慧能源等的开
发、设计、集成、制造、销售、安装及技术
服务(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凭许可证或
资质证经营)(最终以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
为准)。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276,550.1922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 289,428.7104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
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
批准的其他方式。 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转股安排及转股
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
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
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权益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定的担保事项; 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事项;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计划;
定的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事项。
他事项。 删除原第(十七)项
新增条款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
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适用免于本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