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0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3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9
第五章 董事会...... 24
第一节 董事...... 24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7
第三节 董事会...... 31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3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8
第七章 监事会...... 40
第一节 监事...... 40
第二节 监事会...... 40
第八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43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4
第二节 利润分配...... 44
第三节 内部审计...... 48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8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48
第一节 通知...... 48
第二节 公告...... 49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50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52
第十三章 附则...... 53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94,592,922
股,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如下:
中文全称: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Jinko Power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 楼。
邮编:3343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76,550.1922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旨在加强各方的经济技术合作,发挥
各方各自的实力的长处,使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发电及其应用系统工程的设计、
咨询、集成、制造、工程安装、调试;上述发电系统电子产品、太阳能建筑装饰材料、太阳能照明设备的设计、咨询、集成、制造、销售、安装及技术服务;储能、风能等系列工程的开发、设计、咨询、集成、建设、制造、工程安装、调试、投资运营及相关技术服务;能源管理系统、储能系统、智慧能源等的开发、设计、集成、制造、销售、安装及技术服务(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凭许可证或资质证经营)(最终以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
下表所示:
序 发起人(股东)名称 出资额 持股数量 占股份公司 出资方式
号 (万元) (万股) 总股本比例
1 晶科新能源集团有
限公司 85,340.00 85,340.00 42.67% 净资产折股
2 Jade Sino Ventures 净资产折股
Limited 32,584.40 32,584.40 16.2922%
3 MEGCIF Investments 净资产折股
6 Limited 27,510.40 27,510.40 13.7552%
靖安县中安晶盛股
4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14,831.20 14,831.20 7.4156% 净资产折股
限合伙)
珠海光大瑞华新能
5 源股权投资合伙企 12,977.40 12,977.40 6.4887% 净资产折股
业(有限合伙)
杭州厷盈晶海投资
6 合伙企业(有限合 9,269.60 9,269.60 4.6348% 净资产折股
伙)
7 Hope Flower 净资产折股
Investment Limited 6,206.60 6,206.60 3.1033%
杭州华弘荷泰投资
8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3,522.40 3,522.40 1.7612% 净资产折股
合伙)
上饶市金石能源科
9 技管理中心(有限合 7,758.00 7,758.00 3.879% 净资产折股
伙)
总计 200,000.00 200,000.00 100.00% --
(注:上述持股比例系按四舍五入计算,各发起人均已于公司设立时足额缴纳出资)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76,550.1922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
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