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3-057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并于 2023 年 9 月 4 日施
行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拟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
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不在公司担任除 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为独立董事。 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上市公司其
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基本条件: 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格;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规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定的独立性要求;
规则;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三)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作经验。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
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系;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亲属; 女;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提 父母、子女;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
(六)其他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独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立董事的人员。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款中“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
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其他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
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
选举和更换应当依公司法和其他相关 选举和更换应当依公司法和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进行。 法律、法规进行。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 列职责:
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 项发表明确意见;
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 (二)对下列与公司控股股东、实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为其判断的依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请聘用或解聘会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计师事务所;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大会;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询机构; 计差错更正;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 5、提名或任免董事;
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6、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8、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