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28 证券简称:中国电信 公告编号:2024-015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建议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 年 3 月 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生
效,《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同时废止。
2023 年 7 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
所”)根据《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的废
止,对《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相应进行了修订,
有关修订已于 2023 年 8 月 1 日生效。
2023 年 4 月,为规范独立董事的履职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国务院出台了
《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2023 年 8 月,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陆续发布了《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
修订)》及相关规范运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履职规范作出进一步细化
要求。
2023 年 12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并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涉及利润分
配的条款进行了同步修订;同日,上交所对其规范运作指引中利润分
配的规则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完善。
根据上述制度修订情况,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需要,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相应修订《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于 2024 年 3月 25 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以上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管理层授权人士办理与修订公司章程有关的事宜,该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机构的意见对公司章程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或调整、办理公司章程变更所需的工商登记、备案等;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办理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有关的事宜,该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机构的意见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或调整等。上述修订建议不会对公司类别股东的现有权利或有关类别股东会议的现有安排造成任何变动,因此不需要召开 A 股和 H 股的类别股东会议进行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详见附件。
附件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附件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附件三: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附件四: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特此公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修订对照表阅读说明:
1. 下表中“修订前条文”一列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
2. 下表中“修订后条文”一列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其中删除的内容用“删除线”表示、新增的内容
用“双下划线”表示。
3. 仅修改条款序号及交叉索引条款序号的修订未单独在下表中体现。
原条款序号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为维护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为维护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第一条 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司章程指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
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和其 司章程必备条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规章规定,制订本章程 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以下简称“本章程”或“公司章程”)。 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规章规定,制订本章程(以下简
原条款序号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称“本章程”或“公司章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2]656 号文件批准,以 公司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2]656 号文件批准,以
发起方式设立,于 2002 年 9 月 10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 发起方式设立,于 2002 年 9 月 10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
第二条 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 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11000071093019X7。 用代码为:9111000071093019X7。
公司的发起人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现名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 公司的发起人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现名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
司)。 司)。
公司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1 号。 公司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1 号。
邮政编码:100033 邮政编码:100033
第四条
电话:5850-1800 电话:5850-1800
传真:6601-0728 传真:6601-0728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公司章程生效后,原公司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公司章程生效后,原公司
第七条 章程由本公司章程替代。 章程由本公司章程替代。
原条款序号 修订前条文 修订后条文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基础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
在全国范围内经营 800MHz CDMA 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 在全国范围内经营 800MHz CDMA 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
务,CDMA2000 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LTE/第四代数 务,CDMA2000 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LTE/第四代数
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TD-LTE/LTE FDD),第五代数字蜂窝移动 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TD-LTE/LTEFDD),第五代数字蜂窝移动通
通信业务,卫星移动通信业务,卫星固定通信业务,卫星转发器 信业务,卫星移动通信业务,卫星固定通信业务,卫星转发器出
出租、出售业务。 租、出售业务。
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 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
第十四条 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 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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