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28 证券简称:中国电信 公告编号:2022-045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任及增补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谢孝衍先生、徐二明先生、王学明女士的书面辞职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连任不能超过六年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谢孝衍先生、徐二明先生、王学明女士在公司任职已超过 6 年,已于近日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务。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到任之前,谢孝衍先生、徐二明先生、王学明女士仍将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要求,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务。
谢孝衍先生、徐二明先生、王学明女士任职期间认真履职、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谨此就三位独立董事对公司作出的宝贵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吴嘉宁先生、陈东琪先生和陈丽华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公司于 2023 年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止。
本次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吴嘉宁先生、陈东琪先生和陈丽华女士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公司本次增补独立董事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提名吴嘉宁先生、陈东琪先生和陈丽华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吴嘉宁先生简历
吴嘉宁先生,61 岁,为香港执业会计师、澳门执业核数师暨会计师、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计师(FCP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FCCA) 、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FCA)。吴先生于 1984 年、1999 年分别获得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及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吴先生 1984 年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
行,1996 年起担任合伙人,2000 年 6 月至 2015 年 9 月担任主管合
伙人,2015 年 10 月至 2016 年 3 月担任毕马威中国副主席。现任于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及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联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于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于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房多多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东琪先生简历
陈东琪先生,65 岁,经济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997),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成员(1998 年以来)。曾任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所长、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北京市、广东省、山西省经济顾问。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长三角一体化专家组、四川省政府专家委员会委员,孙冶方基金理事会常务理事。陈先生主要研究宏观经济理论与政策。
陈丽华女士简历
陈丽华女士,59 岁,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信息系统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流通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大学联泰供应链研究与发展中心主任;中国物流学会副会长;中国管理科学学会供应链与物流专委会主任;中国改革开放 40 年物流行业特殊贡献专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国家战略课题组核心专家;科技部国家高新区专家等。现任于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北京君士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新加坡上市公司威虎集团独立董事和于联交所上市的 CWT InternationalLimited 独立董事。陈女士毕业于吉林工业大学(理学学士学位、理学硕士学位)、香港城市大学(运筹学/管理科学专业博士学位),曾在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从事博士后研究。作为负责人或研究骨干主持参加了多项国际合作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部委重点研发项目,并担任多家国内外学术期刊的评审,在国际著名刊物发表多篇论文。
截至目前,吴嘉宁先生、陈东琪先生和陈丽华女士未持有本公司任何股份权益,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亦不存在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况,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