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Telecom Corporation Limited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意向书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席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厦 39 层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在符合上市地最低发行比例等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公开
发行 A 股数量不超过 10,396,135,267 股(即不超过本次发行
后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11.38%,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公司可授权主承销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
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发售不超过本次发行A股股数(超
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5%的 A 股股份。若公司在本次发行
前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则发行数量将做
相应调整。本次发行采取全部发行 A 股新股的方式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91,328,503,588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不超过 77,451,093,588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13,877,410,000 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公司控股股东电信集团承诺:
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 自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之 日 起 36 个 月
自愿锁定的承诺: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电信集团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电
信集团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
根据孰长原则确定锁定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
发生变化的,电信集团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锁
定期限。电信集团所持股票在上述持股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电信集团
持有公司股票的持股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公司股东广东广晟、浙江财务开发、福建投资集团、江苏国
信承诺:
自公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
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将严格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中国
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根据孰长原则确定锁定期
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将严格按照
变化后的要求确定锁定期限;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
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1 年 7 月 30 日
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摘自招股意向书正文,仅对特别需要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电信集团承诺:
自公司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电信集团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电信集团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根据孰长原则确定锁定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电信集团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锁定期限。电信集团所持股票在上述持股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电信集团持有公司股票的持股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公司股东广东广晟、浙江财务开发、福建投资集团、江苏国信承诺:
自公司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根据孰长原则确定锁定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锁定期限;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电信集团,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广东广晟承诺:
1、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其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
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前提下,其将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公司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其业务发展需要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
2、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且其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如其确定减持
所持公司股份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3、如计划进行减持操作,应提前将拟减持数量和减持原因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由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公司披露其减持意向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其方可具体实施减持操作。
4、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要求实施。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5、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不
受上述承诺约束。
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稳定 A 股股价预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强化公司相关方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制订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公司 A 股股价预案》,并经 2021 年 4 月 9 日召开的特别股东大会、内资股类
别股东会议以及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1、启动 A 股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1)自公司本次 A 股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
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条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条件”)满足时,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下同)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启动以下稳定 A 股股价措施。
①公司控股股东在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增持公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