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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安环能:潞安环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日期:202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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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601699 潞安环能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目  录


会议须知......I
会议议程...... III
关于公司二○二四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 -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3 -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18 -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须知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参会须知,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严格遵守:

  一、为能及时统计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持股总数,务请登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签到入场;参会资格未得到确认的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会计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并履行法定义务和遵守有关规则。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公司将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四、全部议案宣读完后,在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讨论过程中股东可以提问和发言。股东要求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也不得提出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无关
                                      I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的问题。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不宜超过五分钟,同一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大会表决时,将不进行发言。

  五、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具有提案资格的股东如需在股东大会上提出临时提案,需要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将临时提案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在发言时不得提出新的提案。

  六、大会主持人应就股东的询问或质询做出回答,或指示有关人员作出回答,回答问题的时间不宜超过五分钟。如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可以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作出答复。

  七、对与议题无关或将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相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大会现场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股东按其持有本公司的每一份股份享有一份表决权。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准确填写表决票:必须填写股东姓名或委托股东姓名及持股数量,同意的在“同意”栏内打“√”,反对的在“反对”栏内打“√”,弃权的在“弃权”栏内打“√”。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公司股东也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东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九、议案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并由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II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议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王志清

  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1 月 30 日上午 10:00

  会议地点: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侯堡镇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参会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其他相关人员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

  二、推举 2 名股东代表计票人,1 名监事监票人;

  三、宣读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二○二四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3、《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四、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回答提问;

  五、主持人宣布表决办法,进行投票表决;

  六、计票人、监票人和见证律师计票、监票,统计表决结果;
  七、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和大会决议;

  八、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九、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二○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    案      之    一

 关于公司二○二四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  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因生产经营需要以及公司所处地理环境、历史渊源等客观因素,我公司拟与实际控制人潞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关联企业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其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准则》的有关规定,以下事项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且在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二○二四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2023 年 11 月 30 日

附件

          二○二四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关联协议 1:与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签订

    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为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工程及维修等服务,按不高于第三方的价格确定合同价格,预计 2024 年发生额238000 万元。

    同时,我公司及子公司向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电力等,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准,预计 2024 年发生额 200 万元。

    以上关联交易预计额全年共计 238200 万元。

二○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    案      之    二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有效运作,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特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3 年 11 月 30 日

附件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有效运作,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3 名,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
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的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财务审计风控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人事考评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可以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 36 个月曾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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