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交易禁止及交易限制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五)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买卖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及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证券账户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依照公司行政奖惩、纪律处分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应当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制度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