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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安环能:潞安环能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潞安环能:潞安环能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1699              股票简称:潞安环能              公告编号:2023-043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因此公司独立董事赵利新先生、李清廉先生将不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赵利新先生、李清廉先生的离任将导致公司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人数不足且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前,赵利新先生、李清廉先生仍将继续履行其作为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相关职责。

  赵利新先生、李清廉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赵利新先生、李清廉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所付出的努力和贡献表示衷心的敬意和感谢!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人事考评委员会审核,同意提名刘渊先生、张志敏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两位候选人被选举为公司独立董事之后,
由刘渊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薪酬人事考评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职务,张志敏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财务审计风控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职务,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刘渊先生、张志敏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截至本公告日,刘渊先生、张志敏女士尚未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独立董事任前培训,其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期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独立董事任前培训并取得相关培训证明。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未持有公司股票,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惩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后将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

附件

                          候选人简历

  刘渊,男,1974 年 2 月出生,大学本科,中国国籍,1999 年获
得中国司法部律师资格。2001 年至 2007 年任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2007 年至 2013 年任山西中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2013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截至目前,刘渊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5%以上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条件。

  张志敏,女,1969 年 1 月出生,大专,中国国籍,注册会计师。
2012 年 9 月至 2021 年 10 月山西中勤正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股
东、部门经理;2021 年 10 月至 2022 年 10 月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西分所部门经理;2022 年 10 月至今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西分所部门经理。

  截至目前,张志敏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5%以上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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