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89 证券简称:拓普集团 公告编号:2022-062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830 号)核准,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拓普集团”)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25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0,000.00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合计 11,027,358.47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88,972,641.53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7月 20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0923 号)。上述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
资金到位后,2022 年 7 月 20 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拓普集团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1)。
根据《拓普集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年产 150 万套轻量化底盘系统建设项目”和“年产 330 万套轻量
化底盘系统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拓普电动车热管理系统
(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普热管理”),因此,2022 年 8 月 3 日,公司、
拓普热管理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基本信息如下:(账户余额为截至
2022 年 7 月 18 日数据):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拓普电动车热管理系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74909514110901 0.00
统(宁波)有限公司 宁波分行
拓普电动车热管理系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001122332209 0.00
统(宁波)有限公司 宁波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拓普热管理(以下简称“甲方 2”)(以上“甲
方 1”与“甲方 2”合称为“甲方”)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上述二家专户银行(以下统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 2022
年 7 月 18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账号为 574909514110901 的专户
余额为人民币 0.00 元,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账号为 15001122332209的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0.00 元。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靖韬、万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书面通知需加盖丙方公章),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 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