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89 证券简称:拓普集团 公告编号:2021-042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1982 号)核准,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拓普集团”)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7,058,823 股,发行价格为 42.5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99,977.50 元,扣除发行费用 21,582,130.76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1,978,417,846.74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2 月 2 日全部到
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047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关于增加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根据该决议,公司增加全资子公司拓普电动车热管理系统(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普热管理”)为募投项目“汽车轻量化底盘系统项目”的实施主体。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拓普集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
定,2021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拓普热管理、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基本信息如下: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金额(元)
拓普电动车热管理系统(宁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波)有限公司 宁波北仑支行 3320020210120100176758 0.00
合计 0.0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拓普热管理是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是实施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汽车轻量化底盘系统项目”的法人主体,募集资金将用于该募投项目。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拓普热管理(以下简称“甲方 2”)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中“甲方 1”“甲方 2”合称“甲方”。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 ,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宁 波 北 仑 支 行 账 号 为
3320020210120100176758 的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汽车轻量化底盘系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除在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之外,不存在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况。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雁、谭国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六、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