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86 证券简称:友发集团 公告编号:2022-053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暨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28 号)核准,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友发集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00,000,000.00 元,扣除与发行相关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7,555,799.74 元,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982,444,200.26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4 月 7 日出具了《天津
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G10821 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中信银行天津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4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暨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便于募投项目实施,公司(甲方一)、唐山友发新型建筑器材有限公司(甲方二)与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乙方)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于近日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在乙方开立四方监管专户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
截至 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账 号 专户余额(元)
1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37655200000003710424 50,000,000.00
司丰南支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唐山友发新型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
甲方二系甲方一的控股子公司,为甲方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唐山友发新型建筑器材有限公司焊接钢管、热浸镀锌盘扣脚手架、爬架加工项目”的实施主体。
为规范甲方(甲方一和甲方二,以下亦合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7655200000003710424,截至 2022 年 4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5,000 万元,其中用于唐山友发新
型建筑器材有限公司焊接钢管、热浸镀锌盘扣脚手架、爬架加工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
5,000 万元,用于发行费用的金额为 / 万元。该专户金额 5,000 万元仅用于甲方唐山友发新型
建筑器材有限公司焊接钢管、热浸镀锌盘扣脚手架、爬架加工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孔威、刘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