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2016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作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向2016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意见如下: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10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满足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10月24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81名激励对象授予2,804.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2016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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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引贵 周正国
201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