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66 股票简称:平煤股份 编号:2022-046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内容:为充分体现股权激励的严肃性和挑战性,经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建议,股权激励对标企业调整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年度和解除限售期作相应调整。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4月1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鉴于当前宏观经济状况、煤炭行业市场环境与公司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变化较大,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2022 年 3 月 28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对标公司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22】0204 号《关于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标公司相关事项的问询函》,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经过认真研究,提出以下建议:
一、对对标公司调整的合理性解释
将股权激励对标企业调整为主营产品焦煤、与公司处于同一赛道的煤炭上市公司进行对标更具有可比性,此次调整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有利于激励管理层和核心员工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和企业竞争优势,进而不断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为投资者创造更高价 值,有利于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二、对考核年度作相应调整
考核年度基期由 2019 年调整为 2020 年。
第一个考核年度由 2021 年调整为 2022 年;第二个考核年度由
2022 年调整为 2023 年;第三个考核年度由 2023 年调整为 2024 年,
相关考核对标指标一并调整。
具体修改条款为“第九章第二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中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 2022 年与2020年净利润相比增长率不低于40%,且不低
期 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022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89元,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1.94%;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022 年ΔEVA为正值
第二个解除限售 2023 年与2020年净利润相比增长率不低于60%,且不低于
期 同行业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2023年每股收益不低于1.02元,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2.01%,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023 年ΔEVA为正值
第三个解除限售 2024年与2020年净利润相比增长率不低于80%,且不低于同行
期 业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2024年每股收益不低于1.14元,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1.90%,
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024年ΔEVA为正值
三、对解除限售期作相应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要求,2023 年 4 月 30 日之后所有对
标公司均已完成 2022 年年报披露,公司第一个考核年度(2022 年)
的考核结果 2023 年 4 月 30 日以后可以与对标公司进行客观对标,并
根据对标结果决定是否解除限售。
鉴于公司已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授予工
作,按照激励计划规定,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应自授予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方可解除限售。
据此,2023 年 4 月 30 日后已满足 24 个月限售期要求,2023 年
5 月 5 日为 24 个月限售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因此公司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为 2023 年 5 月 5 日-2024 年 5 月 4 日。后续解除限售期相应
顺延,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
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 5 月 5 日-2024 年 40%
5 月 4 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 5 月 5 日-2025 年 30%
5 月 4 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 5 月 5 日-2026 年 30%
5 月 4 日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影响
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年度和解除限售期作相应调整,不存在导致提前解除限售或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五、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11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公司自 2020 年 12 月 16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25 日在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名单,该名单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http://www.sse.com.cn)进行公告,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此外,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0 年 12 月 26 日出具了《平煤股份监事
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八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5、2021年1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核实。
6、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3月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标公司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公司的调整发表核了查意见。
六、独立董事意见
为充分体现股权激励的严肃性和挑战性,经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建议,股权激励对标企业调整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年度和解除限售期作相应调整,更有利于激励管理层和核心员工继续加强管理,不断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为投资者创造更高价值。不存在导致提前解除限售或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为调整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相关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此公告。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