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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66 沪市 平煤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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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股份:关于购买河南省汝州煤田牛庄井田勘探探矿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公告日期:2010-10-26

证券代码:601666 股票简称:平煤股份 编号:2010-020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河南省汝州煤田牛庄井田勘探探矿权的
    关联交易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本次收购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中平能化集团)所属的汝州煤田牛庄井田的勘探探矿权,本次交
    易标的转让价格总额为14562.92 万元。所涉及的产权权属清晰完整,
    不存在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重大权属瑕疵。
    ●因勘探技术限制,矿业权的开发价值及收益有一定的不确定
    性。
    ●中平能化集团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与
    中平能化集团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有利于规避与中平能化集团之间的同业竞争,有利于
    进一步强化本公司的煤炭主业,有利于提高本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
    本公司的发展战略。
    ●本次收购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文
    件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2
    为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减少公司与中平能化集团的同业竞争及关
    联交易,中平能化集团拟将其合法拥有的河南省汝州煤田牛庄井田勘
    探探矿权作价14562.92 万元转让给公司。本次交易对方为公司的控
    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1、关联人基本情况
    中平能化集团成立于2008 年12 月3 日,为国有控股公司,注册
    资本人民币1,819,987 万元。注册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矿工中路21
    号院。法定代表人:陈建生。主营业务:煤炭批发经营;煤炭洗选;
    帘子布、工业及民用丝、地毯丝、塑料及橡胶制品、化工产品(不含
    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建筑安装等。根据河南省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豫国资文[2009]43 号《关于同意中国平
    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吸收合并方案及协议的批复》,2009 年10 月31
    日中平能化集团吸收合并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神
    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次吸收合并将使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共计82,748.49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23%)由中平能化集团承继持有。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中平
    能化集团总资产 690 亿元,净资产 249 亿元,2009 年度实现营业收
    入801.6 亿元,利润17.9 亿元。
    2、关联关系说明
    中平能化集团持有本公司59.23%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河南省汝州煤田牛庄井田位于汝州煤田东南部,南与本公司朝川3
    矿相连,是朝川矿的后备基地。2006 年4 月河南省煤田地质局四队
    已提交《河南省汝州煤田牛庄井田详查报告》。2006 年9 月,平顶
    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河南省煤田地质局四队承担《河南
    省汝州煤田牛庄井田勘探设计》,2006 年12 月通过河南省国土资源
    厅评审。2007 年7 月获得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许
    可证,证号:4100000730265,有效期:2007 年7 月17 日至2008 年
    7 月16 日,勘察面积4.02km2。本次勘察任务圆满完成,提交了较高
    质量的勘察报告。其勘探报告2008 年1 月8 日经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备案(豫国土资储备字[2007]173 号)。2008 年8 月因勘查许可证到
    期,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再次颁发了新的勘查许可证,证号:
    T41120080801012419,有效期限为2008 年8 月5 日至2009 年8 月4
    日;2009 年6 月,该勘查许可证又延长有效期限,为2009 年8 月5
    日至2011 年8 月4 日。
    根据河南省煤田地质局四队提交的《河南省汝洲煤田牛庄井田勘
    探地质报告》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豫国土资储备字[2007]173 号“关
    于<河南省汝洲煤田牛庄井田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
    明”,勘查区范围内提交资源储量3599 万吨,其中:探明的经济基础
    储量627 万吨,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425 万吨,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
    量2547 万吨。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为3089.6 万吨。牛庄煤田原煤种
    类主要为焦煤、肥煤,可作炼焦用煤及工业动力用煤。
    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汝州煤田牛庄井田已经完成
    勘查投入,并按国家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河南金石矿权
    评估有限公司在2010年6月25日至2010年7月22日对河南省汝州煤田4
    牛庄井田勘探探矿权进行评估,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
    法》、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规定
    和要求,确定本次评估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根据目前我国经济形势
    和今后发展,并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
    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估算确定本次探矿权评估折现率为8%。
    经过现场调查和市场分析,预估生产年限为30年6个月,并结合
    本地区矿山建设资料,设定基建期为2年,确定本项目评估计算期为
    32年6个月。年原煤产量拟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经评估单位市场调
    查及掌握的其他资料,并结合对市场前景的预测,按牛庄煤田所产原
    煤综合售价为495元/吨(含税)计算,正常年销售收入为19038.60
    万元。牛庄煤田成本费用的确定采用相似矿山类比确定,以本公司朝
    川矿为参照对象,预计原煤单位经营成本为319.50元/吨,年经营成
    本为14377.50万元。
    以上牛庄煤田收入及成本是河南金石矿权评估有限公司在充分
    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估各种资料的基础上,根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
    定合理的评估方法,经过计算得出,但评估中没有考虑国家宏观经济
    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
    不能直接作为投资者投资回报的参考数值。
    四、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与结算方式
    1、定价原则及内容
    经双方同意,探矿权价款以河南金石矿权评估有限公司2010 年
    7 月提交的以2009 年12 月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豫金矿
    权评报字[2010]036 号)为14562.92 万元作为交易价格。5
    2、支付结算方式
    待探矿权变更至本公司名下的手续办理完毕后30天内,一次性付
    清探矿权价款转让费。
    五、关联交易的意义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的意义
    (1)符合本公司的战略定位
    本公司的战略定位为:做大做强煤炭生产经营,成为中平能化集
    团内煤炭生产、管理和融资的唯一平台。中平能化集团此前也曾承诺,
    将符合条件的与煤炭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逐步注入本公司。本次收购
    完成后,本公司将进一步满足成为煤炭生产经营唯一主体的条件,未
    来在获取新资源、开工建设新项目时,将减小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本公司的战略定位。
    (2)有利于避免与控股股东未来的同业竞争
    本公司于1997 年10 月14 日与控股股东签订了《重组协议》,
    平煤集团承诺在本公司认为适当的任何时候可优先购买平煤集团与
    其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及业务,从而避免两者之间的同业竞争。2005
    年5 月10 日,平煤集团对本公司出具了书面承诺函,进一步承诺将
    来本公司有权随时根据其业务经营发展需要,通过自有资金、定向增
    发、公募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方式优先收购平煤
    集团以任何形式获得的与本公司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任何资产及其业务,将平煤集团及其附属公司的上述资产及业务
    全部纳入本公司。2009 年10 月31 日中平能化集团吸收合并平顶山
    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神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为了避6
    免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确保平煤股份的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中
    平能化集团将承继履行平煤集团与平煤股份签订的相关协议并就避
    免与平煤股份形成同业竞争进一步做出承诺,有关承诺内容见平煤股
    份收购报告书(公告号2010-007 附件)。
    本次收购完成后,牛庄井田的煤炭开采生产将完全纳入本公司范
    围,避免了与控股股东未来产生同业竞争的问题,有助于进一步推进
    本公司的规范运作。
    2、本次交易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牛庄井田经过今后的进一步勘探和建设,未来
    建成后生产矿井的煤炭产量、销售收入和利润将合并进入本公司。因
    此,在未来煤炭价格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前提下,将在一定程度上
    提高本公司的煤炭总产量及盈利水平。
    六、专项法律意见
    根据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平煤股份及中平能化系有效存续的企业
    法人,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中平能化系本次收购所涉探矿权的
    合法拥有者;本次收购除前文所述尚待履行的程序外,已按照相关规
    定履行了相应的的法律程序,转让协议的签署、探矿权评估结果的确
    定合法有效。”
    七、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平顶山天
    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7
    断,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购买河南省汝州
    煤田牛庄井田探矿权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收购河南省汝州煤田牛庄井田探矿权行为与
    母公司中平能化集团构成关联交易,本次收购符合公司的战略定位,
    有利于避免与控股股东未来的同业竞争,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
    易内容客观真实,评估结果、定价方法、结算方式公允、合理,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了全体
    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项关联交易。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河南金石矿权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河南省汝州煤田牛庄井
    田勘探探矿权评估报告书(豫金矿权评报字[2010]036号)
    3、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平顶山天安煤业
    股份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