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住所:济南市市中区顺河街 176 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458,083,334 股,不低于发
发行股数: 行后总股本的 10%(含 10%)。本次发行采取全部
发行新股的方式。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5.36 元
发行日期: 2021 年 6 月 7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4,580,833,334 股
1、本次发行前合计持股超过 51%的 6 名股东澳洲
联邦银行、济南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兖州煤
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西城置业有限公
司分别承诺:
自齐鲁银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
持有的齐鲁银行股份,也不由齐鲁银行回购上述股
份。
2、济南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兖州煤业股份
有限公司、济南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华宇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西城置业有限公司分别承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 诺: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齐鲁银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齐鲁银行上市后有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发行价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齐鲁银行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参与认购本行 2015 年、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
的澳洲联邦银行和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澳洲联邦银行认购本行 2015 年非公开发行的
股份的锁定承诺:
本公司承诺自股份交割之日起 5 年内不转让本公司
认购的齐鲁银行本次定向发行的股份。
(2)澳洲联邦银行认购本行 2017 年非公开发行的
股份的锁定承诺:
本公司承诺自股份交割之日起 5 年或银监会允许的
更短的期限内不转让本公司认购的齐鲁银行本次
定向发行的股份。
(3)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认购本行 2015 年、2017
年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承诺:
本公司承诺自股份交割之日起 5 年内不转让本公司
认购的齐鲁银行本次定向发行的股份。
4、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齐鲁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齐鲁银行本次发行上市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齐鲁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齐
鲁银行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齐鲁银行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则本人持有的齐鲁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
(3)本人持有的齐鲁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齐鲁银行本次发行上市
的发行价。
(4)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还将依法及
时向齐鲁银行申报所持有的齐鲁银行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齐鲁银行股份总数的 15%,5 年内转让的股份
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齐鲁银行股份总数的 50%;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齐鲁银行股份。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定。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齐鲁银行股份的转让、减持
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
齐鲁银行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齐鲁银行所
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齐鲁银行,
则齐鲁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
本人应上缴齐鲁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
等的现金分红。
(7)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作出的上述承诺。在上述承诺期间,如齐鲁银行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5、持有本行股份的监事承诺:
(1)自齐鲁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齐鲁银行本次发行上市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齐鲁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齐
鲁银行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还将依法及
时向齐鲁银行申报所持有的齐鲁银行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齐鲁银行股份总数的 15%,5 年内转让的股份
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齐鲁银行股份总数的 50%;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齐鲁银行股份。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定。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齐鲁银行股份的转让、减持
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
齐鲁银行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齐鲁银行所
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齐鲁银行,
则齐鲁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
本人应上缴齐鲁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
等的现金分红。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作出的上述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