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23-00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邮储银行非公开发行 A 股方案的批复》(银保监复〔2022〕845 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40 号)核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以非公开方式发行 6,777,108,433股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规模为人民币 44,999,999,995.12 元,截至
2023 年 3 月 22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
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人民币 44,995,754,712.10 元(已扣除不含税的保荐承销费,未扣除其他本次发行相关费用)。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情况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23)第 00078 号)。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4,999,999,995.12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 19,840,975.16 元
(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980,159,019.96 元, 符合本行股东大会决议中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50 亿元的要 求。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的核心一级 资本。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规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9 年版)》的规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本行已于近日与本次 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金公司)和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邮证券)签 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本协议),上述《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元) 用途
中国邮政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补充核心
蓄银行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911009010003081658 44,995,754,712.10 一级资本
有限公司 金融大街支行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尚未支付的部分发 行费用。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签订的《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以下丙方 1 和丙方 2 合称为丙方):
丙方 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丙方 2: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911009010003081658,截至 2023 年 3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4,499,575.47121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
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 1 保荐代表人祝晓飞、陈雪;丙方 2 保荐代表人王化民、马清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7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甲方、乙方、丙方 1 和丙方 2 中的任何一方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和费用。为
避免疑问,丙方 1 和丙方 2 各自作为本协议之独立的一方,丙方 1、
丙方 2 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各自独立,该两方互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十二)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