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1658 沪市 邮储银行


首页 公告 60165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0165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日期:2021-10-14

60165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PDF查看PDF原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1 年 12 月 2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
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2012 年 1 月 20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予以核准;2013 年 12 月 13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14 年 12 月 26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
订;2015 年 11 月 20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16 年 3 月 14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予以核准;2016 年 5 月 31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2016 年 6 月 24 日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2017 年 6 月 8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2017 年 8 月 2 日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2017 年 10 月 27 日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2018 年 6 月 21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2019
年 4 月 8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修订;2019 年 6 月 6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予以核准;2020年3月6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2020 年 8 月 19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根据 2020 年 9 月 8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邮储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
复》(银保监复〔2020〕673 号)修订;根据 2021 年 4 月 29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1 年 9 月 29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
关于邮储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银保监复〔2021〕763 号)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和质押...... 11

第四章 购买本行股份的财务资助 ...... 13
第五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 15
第六章 党组织...... 19
第七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20

    第一节 股  东 ...... 20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2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3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3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3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42

第八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 47
第九章 董事和董事会 ...... 50

    第一节 董  事 ...... 50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53

    第三节 董事会 ...... 58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 74

第十章 高级管理人员 ...... 76
第十一章 监事和监事会...... 79

    第一节 监  事 ...... 79

    第二节 外部监事 ...... 81

    第三节 监事会 ...... 83
第十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


        和激励约束机制...... 89

第十三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9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99

    第二节 利润分配 ...... 101

    第三节 内部审计 ...... 104

第十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105
第十五章 信息披露...... 108
第十六章 通知与公告...... 109
第十七章 员工管理...... 110
第十八章 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 111

    第一节 合并和分立 ...... 111

    第二节 解散与清算 ...... 112

第十九章 章程修订...... 115
第二十章 争议的解决...... 116
第二十一章 优先股的特别规定...... 117
第二十二章 附  则...... 1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银监复〔2011〕634 号)批准,由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7 年)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发起人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现已改制并更名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
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本行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在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变更登记,换领营业执照。本行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71093465XC 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本行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英文名称: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 Co., Ltd.

  英文简称: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

  缩    写:PSBC

  第四条 本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邮政编码:
100808。

  电话:86-10-6885 8872

  传真:86-10-6885 8859

  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 92,383,967,605 元。

  第六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本行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国家有权政府部门核准,本行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在境内外设立、变更或撤销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等机构。除子公司外,
上述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接受本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本行可以依法或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向其他企业投资,并以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本行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二条 本行实行“自营+代理”的运营模式,发挥邮政网络优势,推动邮政企业代理本行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本行市场价值,实现银邮共赢。

  第十三条 本行作为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应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本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落实党建工作职责,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恪守信用,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社区、服务中小企业、服务“三农”为特色,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客户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十五条 本行的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本行设置普通股。根据需要,并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优先股等其他种类的股份。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本章程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本行利润和剩余财产,但表决权等参与本行决策管理权利受到限制。

  如无特别说明,本章程第三章至第二十章、第二十二章所称股份、股票指普通股股份、股票,本章程第三章至第二十章、第二十二章所称股东为普通股股东。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本行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的股票,普通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一元。

  第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本行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本行发行股份的外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本行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九条 本行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本行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发行,并经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称为境内上市股份。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发行,并经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称为境外上市股份。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机构认可的,可以用来向本行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行的境内上市股份股东和境外上市股份股东在以股利或其他形式所作的任何分派中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本行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92,383,967,605 股,本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向发起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发行 45,000,000,000 股,占当时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100%。

  第二十一条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并上市时发行境外
上市股份 12,426,574,000 股,约占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15.34%。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股份并上市前的普通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1,030,574,000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