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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10月10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10-1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发行人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
(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
独家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 15 层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1-1-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声明:本行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
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
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数量: 在符合上市地最低发行比例等监管规定的前提下, A 股
发行数量不超过 5,172,164,200 股 (即不超过 A 股发行后
总股本的 6%),且不包括根据超额配售选择权可能发行
的任何股份。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本
行可授权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
数额 15%的股份。若本行在 A 股发行前发生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则发行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A
股发行采取全部发行新股的方式。最终实际发行数量、
超额配售事宜及配售比例将根据本行资本需求情况、本
行与监管机构沟通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等决定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6,202,738,200 股(未考虑本次 A 股发行的超额
配售选择权),其中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66,346,571,200 股 , 境 外 上 市 流 通 的 股 份 数 量
19,856,167,000 股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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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不超过 66,346,571,200 股(未考虑本次 A 股发行的超额
配售选择权)
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19,856,167,000 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邮政集团承诺:“ 1.自本次
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
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行内资股股东中国人寿、中国电信、蚂蚁金服、深圳
腾讯承诺:“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联席保荐机构: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2019 年 10 月 10 日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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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行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联席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行
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
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行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行自行负
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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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摘自招股说明书正文,仅对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
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及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本行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召开董事会 2017 年第五次会议, 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召
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 年第二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7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充分考虑本
行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 A 股发行完成前,本行将根据相关股东大会决议进行
利润分配;在 A 股发行日前本行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行 A 股发行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
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行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召开董事会 2019 年第五次会议, 于 2019 年 4 月 8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本行可以现金和股票的形式分配股利。
本行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同时兼顾本行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本行的可持续发展。本行优先采
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方式。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本行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除特殊情况外, 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利润不少于该会计年度集
团口径下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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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要求限制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二)实施现金分红可能影响股东长期利益的情况;
(三)本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低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对本行的要
求。
本行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本行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本行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说明
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本行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
性,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本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经营造成
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
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调整
事项时,根据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本行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
关于本行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 股利分配政
策”。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本行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召开董事会 2017 年第五次会议, 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召
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根据该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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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本行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利
润分配原则、保证本行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
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不得损害本行持续经营能力。
本行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1. 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关于本行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 股利分
配政策”。
二、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邮政集团承诺:
“ 1.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
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行内资股股东中国人寿、中国电信、蚂蚁金服、深圳腾讯承诺:“自本次发行上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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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内资股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持有本行 5%以上内资股股份的股东仅有邮政集团。邮
政集团作为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本行本次 A 股发行前总股本的 68.92%
股份,承诺如下:
“ 3. 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时,本公司应提前将减持意向、拟减持数量、减持方
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