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关于调整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就公司调整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公司对201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方案的调整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资金需求、未来发展及股权激励等各种因素,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其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万军 马力辉 吴智杰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