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公告编号:2022-05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 年 9 月 21 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广场 A 座二层多功能
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持有表决权股份21,595,619,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04898%,符合法定比例。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3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12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1,595,619,106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19,348,476,955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2,247,142,15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6.404898
总数的比例(%)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68.454551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H股)(%) 7.950347
注: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
(四)表决方式及大会主持情况
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执行董事利明光先生主持。会议通过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8 人,出席 5 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白涛先生,执行董事黄秀美女士,
非执行董事王军辉先生因疫情防控原因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1 人,监事会主席贾玉增先生,监事牛凯龙先生、王晓青
女士、来军先生因疫情防控原因未出席会议;
3.公司管理层部分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赵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19,348,476,855 99.999999 0 0.000000 100 0.000001
H 股 2,160,213,063 96.131571 86,334,872 3.841986 594,216 0.026443
普通股合计 21,508,689,918 99.597468 86,334,872 0.399780 594,316 0.002752
赵鹏先生的董事任职资格尚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投资鑫成二期基金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24,946,555 99.998397 200 0.000801 200 0.000802
H 股 2,243,248,580 99.826732 839,440 0.037356 3,054,131 0.135912
普通股合计 2,268,195,135 99.828617 839,640 0.036955 3,054,331 0.134428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
19,323,530,000 股股份)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选举赵
鹏先生为公
1 司第七届董 24,946,855 99.999599 0 0.000000 100 0.000401
事会执行董
事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中第 1-2 项均为普通决议案,已经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1/2 以上通过;
2.有关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唐丽子、杨楠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1 日
上网公告文件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