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二期激励计划授予方案涉及的行权价格和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自身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二期激励计划授予方案涉及的行权价格和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第二期激励计划授予方案涉及的行权价格和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行权价格和股票期权数量调整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相关行权价格和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吴胜波、夏立军、朱洪超
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