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06 证券简称:长城军工 公告编号:2022-019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发的《关于核准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113 号文),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军工”或“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8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3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2,84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审计验资费、律师费、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计人民币 37,497,742.84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455,342,257.16 元。上述募集资金经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
证并出具中证天通(2018)证验字第 0202001 号验资报告,资金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全额到位,存放于公司开立的人民币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及结存情况如下:
项 目 金额(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总额 492,840,000.00
减:发行费用 37,497,742.84
募集资金净额 455,342,257.16
减: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金额 312,490,682.36
减:银行手续费支出 5,960.23
减: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104,327,900.00
减:购买结构性存款
加:银行利息收入 8,463,375.27
募集资金余额(银行存款) 46,981,089.84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情况及历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安徽方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机电”)为长城军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便携式单兵火箭系列产品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专户用于存储、使用和管理“便携式单兵火箭系列产品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长城军工、方圆机电、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蚌埠分行”)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海证券”)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签署了《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因东海证券关于长城军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剩余督导期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承接,近日,长城军工、方圆机电、建行蚌埠分行与中金公司签订《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余额情况如下表: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户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余额(元)
方圆机电 建行蚌埠分行 34050162640800000217 9,473,230.79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甲方为长城军工,乙方为建行蚌埠分行,丙方为中金公司,丁方为方圆机电,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4050162640800000217,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9,473,230.79
元。该专户仅用于丁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丁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
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丁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磊、王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丁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丁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四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上海仲裁。四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丁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