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00 股票简称:中国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6-066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竞买中铝集团山西交口兴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6%股
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2016年11月3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拟收购中铝集团山西交口兴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6%股权的议案》,并于同日
发布了《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参与竞买中铝集团山西交口兴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6%股权的公告》,本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中铝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山东”)有意参与竞买中国铝业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山西铝厂、山东铝业公司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中铝集团山西交口兴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科技”)66%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2016年12月5日,本公司及中铝山东被确定为标的股权的受让方,本公司、中铝山东于同日分别与山西铝厂、山东铝业公司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
2.中铝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东,山西铝厂、山东铝业公司是中铝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及中铝山东与山西铝厂及山东铝业公司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关联交易已取得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确认,并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交易进展概述
本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发布了《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参与竞买
中铝集团山西交口兴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6%股权的公告》,中铝公司所属山东
铝业公司、山西铝厂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兴华科技66%的股权,本公
司及中铝山东有意参与竞买。2016年12月2日,本公司及中铝山东向北京产权
交易所提交股权受让意向书;2016年12月5日,本公司及中铝山东被确认为标
的股权的买受方,最终摘牌价格分别为人民币 25,776.07万元和人民币
25,776.07万元,同日,本公司及中铝山东分别与山西铝厂及山东铝业公司签署
了《产权交易合同》。
二、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就标的股权购买事宜,本公司及中铝山东于2016年12月5日与山西铝厂、
山东铝业公司分别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交易标的分别为兴华科技 33%的股
权(即合计为兴华科技66%的股权),每份产权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签署时间 2016年12月5日
交易双方 转让方:山西铝厂、山东铝业公司
受让方:本公司、中铝山东
产权交易标的 合同标的为转让方合计持有的兴华科技 66%的股权(其
中山东铝业公司持有兴华科技 33%的股权、山西铝厂持
有兴华科技33%的股权)。经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
任公司评估及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标的股权的价值合
计为人民币51,552.14万元(山东铝业公司、山西铝厂
分别持有兴华科技33%股权的价值为25,776.07万元)。
价款及支付方式 本公司受让山西铝厂持有的兴华科技 33%股权的交易价
款为25,776.07万元,为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在合同
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
账户(前期支付的保证金将自动转为股权转让款),在北
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
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中铝山东受让山东铝业公司持有的兴华科技 33%股权的
交易价款为25,776.07万元,按如下方式分两期支付:
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为股权转让价款的 30%(含保证
金,保证金自动转为第一期股权转让款),即人民币
7,732.821万元;受让方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将前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
指定账户;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
日将收到的全部款项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为股权转让价款的 70%,即人民
币18,043.249万元及相应利息。受让方应于2017年12
月 31 日前将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
银行账户。
受让方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利息,起息日为本
合同生效日之次日,利息随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一同支
付。
产权交割 自合同生效日(“交割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双方协
助标的企业尽快办理股东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包
括标的企业股东会做出股东会决议、修订标的企业的股
东名册及公司章程等。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均应按照
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10%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
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转让方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
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超过 10 日,转让方
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受让方按照转让价款的 10%承担违
约责任。
本合同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承诺,给另
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违约方的行为
对产权交易标的或标的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致使本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
约方赔偿损失。
合同生效 双方确认,本合同经双方有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
经双方有权机构审批同意(如需)后生效。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中铝山东将合计拥有兴华科技66%的股权及相关
权益。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本公司与山西铝厂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
2.中铝山东有限公司与山东铝业公司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