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99 证券简称:浙文影业 公告编号:2023-023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264,480,000元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一审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近日,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浙 01民初 205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新余上善若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上善若水”)、吴毅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原控股子公司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股东新余上善若水、吴毅所作出的业绩对赌承诺未履行利润补偿事宜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向业绩承诺方追偿业绩补偿
款项的诉讼公告》(2022-008)。
(三)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业绩对赌净利润补偿人民币 234,480,000 元;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 2021年业绩对赌损失人民币 30,0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浙01民初205号],本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上善若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利润补偿款264,480,000元;
二、被告吴毅对被告新余上善若水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64,200 元,由被告新余上善若水、吴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一审判决结果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并全力配合法院推进本次案件,如有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8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