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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558 沪市 退市锐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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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558:ST锐电关于第一大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15


证券代码:601558        证券简称:ST 锐电        公告编号:临 2019-064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 年 11 月 14 日,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华锐风电”)收到第一大股东大连重工 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起重”或“甲方”)发来的《关于转让华锐风电部分股份价格修订的通知》、《关于拟协议转让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取得国资委相关批复的通知》。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一、签订《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的背景

  2018 年 7 月 30 日,公司收到持有公司总股本 15.51%的第一大股东重工起重
发来的告知函称,有意向方与重工起重接洽,拟购买重工起重所持公司股份。重工起重拟筹划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根据相关规定,股份转让工作尚需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报大连市国资委审批。

  2019 年 5 月 21 日,公司收到重工起重发来的《关于拟协议转让华锐风电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告知函》及其附件称,经大连市国资委下发的《关于同意大连重工 起重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转让华锐风电股份的通知》(大国资产权〔2019〕46 号),大连市国资委已同意重工起重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公开转让其所持有的华锐风电股权。
  2019 年 6 月 12 日,公司收到重工起重发来的《关于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
的方式协议转让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进展的通知》称,重工起重已在公开征集期内收到一家意向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文件及报名保证金,重工起重将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评审,以确定是否符合转让条件。

  2019 年 8 月 14 日,公司收到重工起重发来的《关于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
的方式协议转让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进展的通知》称,重工起重与北京中顺宜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宜鑫”、“乙方”
或“受让方”)签署《华锐风电股权转让暨引进战略投资机构之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同时基于前述《框架协议》的基础上双方又签署了《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股权转让协议,重工起重以 1.1 元/股的价格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302,133,06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1%)转让给中顺宜鑫,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32,346,366 元。

  公司已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2019 年 5 月 22 日、2019 年 5 月 23 日、2019
年 6 月 12 日、2019 年 8 月 15 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号:临 2018-052、临 2019-029、临 2019-030、临 2019-034、临 2019-049)。

    二、《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的签订情况

  2019 年 11 月 14 日,公司收到重工起重发来的《关于转让华锐风电部分股
份价格修订的通知》称:“经仔细核算,你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日(2018 年 7 月
31 日)前 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 1.105377 元/股。为
充分保障国有股东利益,经双方友好协商,2019 年 11 月 12 日,我公司与受让
方签订《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将股份转让价格调整为 1.106 元/股。”

  甲乙双方已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于大连正式签署《股权转让补充协议》。
    三、《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在甲乙双方于 2019 年 8 月 14 日达成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的基础上,双方约定转让价格追加 0.006 元/股,即双方签署的全部转让价格为 1.106 元/股,对应的金额为 1,812,798 元,全部转让价款为 334,159,164 元(人民币:叁亿叁仟肆佰壹拾伍万玖仟壹佰陆拾肆元整);乙方支付第二笔款项相应调整为 80,247,750 元(捌仟零贰拾肆万柒仟柒佰伍拾元整)。

  2.本补充协议除成交价格变更外,其他条款均受甲乙双方签署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约束。

  (二)生效条款


  下列条件同时具备,本协议即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

  2.本次股份转让事宜经大连市国资委批准。

  四、大连市国资委的审批情况

  2019 年 11 月 14 日,公司收到重工起重发来的《关于拟协议转让华锐风电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取得国资委相关批复的通知》称:“经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连市国资委”)批准,我公司以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公开转让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你公司股份。经公开征集和认真评审,确认一家企业符合征集条件,双方已签订相关转让协议。

  日前我公司接到大连市国资委的通知,已同意我公司本次转让的相关协议,意向受让方拟受让股份比例为 10%-15.51%,本次受让的股份比例为 5.01%,并与受让方就后续股份转让继续洽谈。”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