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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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发行人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2016 年 10 月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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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拟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10%(含
10%),且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 25%(含 25%),
即不低于 150,935,492 股,且不超过 452,806,475 股。
具体发行数量将由董事会按照本行股东大会的授权与
主承销商协商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确定;本行本次发
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涉及存量股的转让。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将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其它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定价方式将由董事会
按照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确
定。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811,225,902 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
本行股东持股分散且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
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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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天圣投资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天圣投资所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天
圣投资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票。
( 2)锁定期满后,天圣投资在实施减持发行人股
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
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实施减
持。
( 3)减持计划
①减持数量:自瑞丰银行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天圣投资计划减持瑞丰银
行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30%,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
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②减持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
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天
圣投资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不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③减持价格:自瑞丰银行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天圣投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
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通过证券
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
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④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
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
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 4)天圣投资未履行上述承诺,天圣投资所减持
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2、持有本行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俞俊海、章伟东、钱荷根、马仕秀、凌渭土、沈祥
星、张勤良、沈冬云、沈幼生、王国良、俞广敏、吴
志良、郭利根分别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
其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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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持股锁
定期满后,本人每年出售所持瑞丰银行的股份数不超
过所持瑞丰银行股份总数的 15%;上述锁定期界限满
后五年内,本人转让所持瑞丰银行的股份数不超过本
人所持瑞丰银行股份总数的 50%。
( 2)其持有发行人股权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瑞丰银行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3)其所持瑞丰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瑞丰银行已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价格。自瑞丰银行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瑞
丰银行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 4)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其持
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
延长 6 个月。
( 5)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
上述承诺。如其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上述承诺的,
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其减持收入未上交发
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其现金分红及薪酬中与违
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持股超过 5 万股的员工股东
根据财金[2010]97 号文要求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
5 万股的内部职工(包括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共计 1,021 人,已有 994 人签署了关于股
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本人所持股份转让锁
定期不低于 3 年;
股份转让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出售所持发行人
的股份数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5%;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五年内,本人转让所持发行
人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截止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另有 27 人因死亡、股
权已履行司法拍卖程序、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尚未签
署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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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计持股达 51%的股东承诺
截至 2016 年 9 月 21 日, 合计持有发行人 51.64%
股份的 12 名股东中除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外其余 11 名股东已签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此外,
索密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交通投资建
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计 3.75%股份也已签署承诺: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
的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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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
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
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
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
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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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全部内容。
一、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
(一)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本行股东持股分散且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1、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天圣投资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天圣投资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天圣
投资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 2)锁定期满后,天圣投资在实施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
告知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实施减
持。
( 3)减持计划
①减持数量:自瑞丰银行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
天圣投资计划减持瑞丰银行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30%, 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届满后二十四个月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②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
过协议转让进行, 但如果天圣投资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
让所持股份。
③减持价格:自瑞丰银行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天
圣投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
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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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息调整);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
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④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
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 4)天圣投资未履行上述承诺,天圣投资所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
人所有。
2、持有本行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俞俊海、章伟东、钱荷
根、马仕秀、凌渭土、沈祥星、张勤良、沈冬云、沈幼生、王国良、俞广敏、
吴志良、郭利根分别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其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
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持股锁定
期满后,本人每年出售所持瑞丰银行的股份数不超过所持瑞丰银行股份总数的
15%;上述锁定期界限满后五年内,本人转让所持瑞丰银行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
所持瑞丰银行股份总数的 50%。
( 2)其持有发行人股权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所持瑞丰银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3)其所持瑞丰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瑞
丰银行已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瑞丰银行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瑞
丰银行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
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 4)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其持有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 5)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其减持行为
未履行或违反上述承诺的,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其减持收入未上交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