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15 证券简称:东峰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4-020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概述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修订、更新的情况,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
二、审议情况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1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
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 7 人。
本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1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
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 3 人。
本次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3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条款序号、内容 修订后条款序号、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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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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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
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规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 中规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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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捷的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 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4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和理由。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和理由。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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