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399 证券简称:国机重装 公告编号:临 2022-018
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
如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公司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二条 公司于 2007 年 9 月 25 日以发起方式设 第二条 公司于 2007 年 9 月 25 日以发起方式设
立,在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立,在四川省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1 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 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
510600000001048 510600000001048。2016 年 4 月 22 日,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600735892505H。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
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 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
2 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
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 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
经费。 工作经费。
新增: 第十一条
3 无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向党
委、董事会负责机制。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4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5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一)—(六)
本公司的股份:(一)—(六)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6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三十三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他情形的除外。
8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 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
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 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
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 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9 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利益;(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10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公司应防止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或间接占 用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得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以如下方式将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直接或间接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提供给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一)有偿或无偿的拆借资金给股东及关联方使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委托贷款的
形式向公司股东或关联方提供资金;
(三)为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
(四)代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五)以其他方式实际上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
及其他资源。
11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
大会审议通过: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