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398 证券简称:工商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24-053 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北
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本行总行召开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 14 名,亲自出席 13 名,委托出席 1 名,廖林董事长因其他公务安排,书面委托刘珺副董事长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及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会议由刘珺副董事长主持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4 票,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全体成员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关于“工行优 1”股息分配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4 票,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行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星期一)派发境内优先股“工行优 1”股息,
票面股息率为 4.58%(含税),派发股息 20.61 亿元人民币。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上述优先股股息分配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调整部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席及委员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以及部分董事任职情况,为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正常运作,董事会决定对部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席及委员进行以下调整:
陈关亭先生担任审计委员会主席、委员,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美国区域机构风险委员会委员。上述任职表决结果为:有表决权票数
14 票,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赫伯特 沃特先生担任薪酬委员会主席。赫伯特 沃特先生因存在利害关系,回避对本人任职的表决。上述任职表决结果为:有表决权票数 13 票,同意 1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以上任职调整,自陈关亭先生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简称金融监管总局)核准并经本行公告、沈思先生离任后生效。
四、关于提名李伟平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4 票,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董事会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研究审议,董事会决定提名李伟平先生为本行独立董事候选人。李伟平先生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其担任本行独立董事事宜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表决通过后报金融监管总局核准任职资格。
截至本公告日,李伟平先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除本公告所披露外,李伟平先生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
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持有本行股票。
李伟平先生简历请见附件一,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请见附件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请见附件三,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请见附件四。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意见:经查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行董事会提名李伟平先生为本行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同意提名李伟平先生为本行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西安数据中心建设项目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4 票,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请见本行另行披露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六、关于 2025 年度集团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4 票,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请见本行另行披露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七、关于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清算方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请见附件五。
本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全体成员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意见:2023 年度董事薪酬清算方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关要求,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请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清算方案请见附件六。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清算方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请见附件七。
本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全体成员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意见: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清算方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关要求,同意该议案。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果请见附件八。
九、关于审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变动本行股份管理办法(2024 年版)》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4 票,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变动本行股份管理办法(2024 年版)》请见附件九。
十、关于召集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 14 票,同意 1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行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拟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召开,具体事项请
见本行另行披露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
一、李伟平先生简历
二、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四、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五、关于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清算方案的议案表决情况
六、2023 年度董事薪酬清算方案
八、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果
九、《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变动本行股份管理办法(2024 年版)》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一:
李伟平先生简历
李伟平,男,中国国籍,1973 年 3 月出生。
李伟平先生目前担任北京大学软件与微电子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计算机学会杰出会员、中国计算机学会服务计算专委会委员、中国中文信息学会社会媒体处理专委会委员、全国自动化系统与集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体系结构、通信和集成框架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技术委员会委员。曾任北京大学软件与微电子学院党委委员、院长助理、对外合作办主任;软件与微电子学院软件工程与数据技术系副主任。研究方向为软件工程、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任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李伟平先生毕业于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获博士学位。
附件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李伟平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已参加培训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
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