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339 证券简称:百隆东方 公告编号:2021-048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
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公司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披露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2018 年 5 月 22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百隆东方股份
有限公司年报中有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0597号)(以下简称“监管函”),《监管函》主要内容:根据公司披露的 2017 年度报告和年审会计师出具的《2017 年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发生额 1.87 万元,期末余额 9.35 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形,要求:一、请公司董事会核查 2017 年年报披露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其产生原因,并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和期限。二、公司应当在收到函件后尽快完成整改。三、公司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高度重视存在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及时完成整改。
(一)所涉关联交易形成情况
1、2011 年 2 月 1 日,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百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百隆集团”)与本公司之控股股东新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国投
资”)订立《租约 1》,双方约定百隆集团向新国投资租赁位于香港荃湾杨屋道
100 号即爵悦庭 B2 座 59 楼 E 室,租金每月港币 10,500 元整,租期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至任何一方提前一月书面通知终止。《租约 1》同时约定百隆集团须交两个月租金即港币 21,000 元整作为押金给新国投资,新国投资有权在该押金额度内扣除建筑费及顶手费。所租房屋用于百隆集团经营所用。
2、2011 年 2 月 1 日,百隆集团与新国投资订立《租约 2》,双方约定百隆集
团向新国投资租赁位于香港荃湾德士古道 188—202 号即立泰工业中心第二期 6 楼
F/G/H/J/K 室及第一期 1 楼车位 P6,租金每月港币 106,278 元整,租期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至任何一方提前一月书面通知终止。《租约 2》约定百隆集团须交两个月租金即港币 212,556 元整作为押金给新国投资,新国投资有权在该押金额度内扣除建筑费及顶手费。该楼之物业税由新国投资支付;差饷、地税均由百隆集团支付。所租房屋用于百隆集团经营所用。
以上关联交易已经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并在以后历年的年度报告及年度审计报告中均做了后续进展披露。
(二)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及余额构成情况
《2017 年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中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发生额 1.87 万元系上述租约 2 的差饷和地税,期
末余额 9.35 万元系上述租约 1 和租约 2 租金的押金净余额。
(三)整改措施及期限
根据《监管函》要求以及切实消除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已与控股股东新国投资协商一致,并于 2018 年 5 月底之前由新国投资退回上述租赁业务所支付之押金余额。截至 2018 年 5 月底,该事项已整改完毕。
(四)处理结果
2018 年 5 月 3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公司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
为,违反了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给予公司、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卫新、财务总监董奇涵、董秘华敬东、控股股东新国投资口头警告。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