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339 证券简称:百隆东方 公告编号:2021-021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
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授予日:2021年3月12日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400.00万份。
2021年2月8日,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隆东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3月12日,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400.00万份,行权价格为3.93元/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1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1 年 2 月 9 日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证券部均未收到任何异议,无
反馈记录。2021 年 2 月 19 日,公司披露《百隆东方监事会关于 2021 年第一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11)。
4、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披露《百隆东方关于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12)。
6、2021 年 3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确定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12 日,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3 月 12 日。
2、授予数量:400.00 万份
3、授予人数:2 人
4、行权价格:3.93 元/股
5、股票来源:为本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股票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A股普通股。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行权安排、行权条件: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授予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3)行权安排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满 12 个月并满足约定条件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0%
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0%
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40%
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等待期满后,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4)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2021年-2023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指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行权期 (1)2021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63 亿元;
(2)2021 年纱线销售量不低于 21 万吨。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行权期 (1)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64 亿元;
(2)2022 年纱线销售量不低于 22 万吨。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行权期 (1)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65 亿元;
(2)2023 年纱线销售量不低于 23 万吨。
上述“纱线销售量”指标是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纱线销售量。
上述“营业收入”指标是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若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将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档。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档,则当年度的股票期权 100%可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当年度的股票期权不可行权,由公司作废失效。
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个人行权比例。
7、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权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 占授予股票期权总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万份) 数的比例 的比例
杨勇 董事、总经理 200.00 50% 0.133%
张奎 百隆(越南)有限公 200.00 50% 0.133%
司总经理
合计(2人) 400.00 100% 0.266%
二、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不存在差异。
三、 监事会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后,认为::
(一)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