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股票代码:601336 A 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公告编号:临 2021-045 号
H 股股票代码: 01336 H 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9 月 23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8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27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784,457,527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1,385,692,760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398,764,76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57.202465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44.419685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12.782780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李全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12 人,出席 11 人,董事 EdouardSCHMID 因其他公务未出席
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5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4、公司董事候选人何兴达先生、杨雪女士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何兴达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 股 1,384,792,187 99.935009 900,573 0.064991 0 0.000000
H 股 383,127,562 96.078589 15,636,805 3.921311 400 0.000100
普通股合计: 1,767,919,749 99.073232 16,537,378 0.926746 400 0.000022
2、议案名称:关于选举杨雪女士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 股 1,384,789,187 99.934793 903,573 0.065207 0 0.000000
H 股 383,127,562 96.078589 15,636,805 3.921311 400 0.000100
普通股合计: 1,767,916,749 99.073064 16,540,378 0.926914 400 0.000022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 (%) 数 (%)
1 关于选举何兴 30,099,072 97.094893 900,573 2.905107 0 0.000000
达先生担任公
司第七届董事
会非执行董事
的议案
2 关于选举杨雪 30,096,072 97.085215 903,573 2.914785 0 0.000000
女士担任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
非执行董事的
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第 1、2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已经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2、第 1、2 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3、第 1、2 项议案选举的非执行董事何兴达先生、杨雪女士的任职资格尚需监管机构核准。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刚、杨敏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以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