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股票代码:601336 A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编号:临2020-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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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以
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和材料,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
华保险大厦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13 人,现场出席董事 12 人,董事长刘浩凌因公务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委托董事杨毅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全体董事一致推举董事李全主持本次会议。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所作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徐志斌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徐志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同意将本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徐志斌先生的简历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华保险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徐志斌先生的任职资格尚需监管机构核准。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华保险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新华保险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授权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资产配置规划(2021-2023)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新华资产〈2021 年-2022 年中投资委托管理及咨
询服务协议〉和〈2021 年度保险资金运用投资指引〉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李全、杨毅回避
表决。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新华资产(香港)〈2021 年投资委托管理协议〉和〈2021 年度保险资金运用投资指引〉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李全回避表决。
8、 审议通过《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2020 年工作总结及 2021 年工作
计划的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9、 审议通过《关于〈2019-2020 年反洗钱工作专项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上网公告附件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9 日
附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提名徐志斌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独立董事应就提名、任免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审阅了《关于提名徐志斌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与新华资产〈2021 年-2022 年中投资委托管理及咨询服务
协议〉和〈2021 年度保险资金运用投资指引〉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查了本议案所述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关于公司与新华资产〈2021 年-2022 年中投资委托管理及咨询服务协议〉和〈2021 年度保险资金运用投资指引〉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对前述关联交易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以上关联交易事项,交易条款公平合理,定价公允,是以公平、公正、市场化的原则,在公司的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关于公司与新华资产(香港)〈2021 年投资委托管理协议〉和〈2021
年度保险资金运用投资指引〉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查了本议案所述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关于公司与新华资产(香港)〈2021 年投资委托管理协议〉和〈2021
年度保险资金运用投资指引〉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对前述关联交易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以上关联交易事项,交易条款公平合理,定价公允,是以公平、公正、市场化的原则,在公司的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湘鲁、郑伟、程列、耿建新、马耀添
202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