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601328 股票代码: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
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
(排名不分先后)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1 0 3 0号
住所 :上海市淮 海中路9 8号
财务顾问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中心18层1807-1819室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每股面值: 每股人民币1.00元
(三)发行股数: 3,190,350,487股
(四)发行价格: 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向配售
对象累计投标询价,综合累计投标
询价结果和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格
(五)预计发行日期: 2007年4月25日
(六)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48,994,383,703股
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A股): 25,929,915,567股
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H股): 23,064,468,136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 根据《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
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发
的承诺: 行前本行内资股股东所持本行股份
自本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本行第一大股东财政部的承诺:自
本行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本行A
股股份,也不由本行收购其持有的
本行A股股份
(九)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十)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07年4月17日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行截至2006年12月31日前的未分配利润将按本行200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利分配方案向本次发行前的现有股东进行分配;按此方案分配后的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滚存利润及2007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所有新股东及现有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根据本行2007年3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本行拟向本次发行前的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股人民币0.10元,共计45.80亿元。上述股利分配方案有待2006年度本行股东大会批准。
依据《公司章程》,本行在分配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时,以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两种财务报告中税后利润数较少者为准。依据2006年中国会计准则财务报告,2006年末可用于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4.54亿元,依据2006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2006年末可用于股东分配利润为45.80亿元。上述股利分配金额45.80亿元为可供股东分配的最高金额,即依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中可用于股东分配的利润数。
第一章 释义
本招股意向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第一章 释义
本招股意向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1. 发行人/本行/公司/交通 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
2. 中国/我国/国内/全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招股意向书中,如无
境内 特别说明,不包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
3. 交银施罗德 指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本行的子
公司
4. 交通财务 指 交通财务(香港)有限公司,是本行的子公
司
5. 交通证券 指 交通证券有限公司,是本行的子公司
6. 交通保险 指 中国交通保险有限公司,是本行的子公司
7. 交通信托 指 交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是本行的子公司
8. 元 指 人民币元
9. A股 指 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
10. H股 指 获准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
11. 内资股 指 本行1987年重新组建及其后历次向境内法
人募集的面值为1.00元的普通股股份(不包
括社保基金会、汇金公司所持的已转为H股
的本行股份)
12. 内资股股东 指 持有上述内资股的本行股东
13.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根据本招股意向书所载条件公开发
售A股的行为
14. H股发行 指 发行人于2005年6月23日首次在香港公开发
行H股以及于2005年7月4日超额配售H股
15. 联席保荐人/保荐人/主 指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
承销商 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
分先后)
16. 国务院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7.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8. 人民银行/央行/中央银 指 中国人民银行
行
19.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中国银监会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1. 中国保监会 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2. 国家工商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3.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4. 香港证监会 指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25.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26. 汇丰银行 指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27. 汇丰控股 指 汇丰控股有限公司
28. 社保基金会 指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29. 汇金公司 指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中国银联 指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31. 发行人律师/本行律师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32. 四大银行 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银行”)
33. 信达公司 指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34. 巴塞尔协议 指 1988年7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