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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319 沪市 中国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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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319:中国人保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8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公告日期:2018-11-15


股票简称:中国人保                          股票代码:601319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HEPEOPLE’SINSURANCECOMPANY(GROUP)
              OFCHINALIMITED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1-13层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
      2018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

    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北京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8层1807-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1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人保集团”、“本公司”或“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上市公告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二、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一)财政部持有的股份

  财政部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自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财政部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社保基金会持有的股份

  社保基金会就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自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社保基金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内资股,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内资股。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为强化本公司、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本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预案>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

  1.在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本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条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条件”)满足时,且本公司情况同时满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本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稳定股价措施:

  (1)本公司董事会将在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的20个交易日内公告本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稳定股价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本公司股票上市地规则)规定的其他方案。若本公司采取回购本公司股票方案的,股份回购预案将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回购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本公司应在稳定股价方案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等规定完成本公司的内部审批程序,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

  (2)如本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稳定股价方案,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稳定股价方案未能获得股东大会或监管部门的批准的,则触发除独立董事和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以下简称“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的义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前提下,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本公司股份
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本公司股份义务后的10+N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自本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税后)的10%。

  2.在履行完毕前述两项任一稳定股价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两项任一稳定股价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本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视为稳定股价条件再次满足。
  3.本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采取前述稳定股价措施时,应按照本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国有资产监管等相关规定。
(二)终止实施稳定本公司股价措施的情形

  自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或者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将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三)相关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发布其相应的增持股份公告后因主观原因未能实际履行,则本公司将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款予以暂时扣留(即自其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当月起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税后)的10%,但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会计年度从本公司已取得薪酬总额(税后)的10%时应停止扣减),直至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股份义务。

  2.如因本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
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本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股份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适用前述约束措施,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四)其他说明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选任的本公司相关董事及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本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本公司拟选任的相关董事及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本预案实施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本公司遵从相关规定。

  本预案有效期内,因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机构发布新的相关规则而需要对本预案进行修改时,本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据此修改本预案。
(五)预案有效期

  本预案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本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时自动生效,在此后三年内有效。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就招股说明书的内容承诺如下:

  1.本公司A股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由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A股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上述情况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A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
易的阶段内,则本公司将把本次A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于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公司将在由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15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本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如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本公司A股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由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说明书的内容承诺如下: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确认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上述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董事将在召开相关董事会会议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投赞成票。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如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相关中介机构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人保集团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联席保荐机构为人保集团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联席保荐机构为人保集团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