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GROUP)
OF CHINA LIMITED
住所:北京市宣武区东河沿路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88 号中国人保大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北京英蓝
国际金融中心 18 层 1807-1819 室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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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 股)招股说明书
声明:本公司的A股股票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4,598,807,861股,不超过本次发行上市后总股本的9.78%
(未考虑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47,022,798,444股(未考虑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
其中: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 A股)数量不超过38,296,564,444
股,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 H股)数量为8,726,234,000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财政部承诺:自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财政部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社保基金会承诺:自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社
保基金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内资股,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内资股。
联席保荐机构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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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8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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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
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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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摘自招股说明书正文,仅对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
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公司
将根据相关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利润分配;在本次发行上市日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
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本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将自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本公司本次
发行后的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为: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股利
分配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兼顾持续盈利、符合
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本公司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为: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
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若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要求时,该年度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除特殊情况外,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上且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当年末公司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数且资本公积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应当主要进行现金分红。特殊情况包括:
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发生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业监督管
理机构等监管部门要求;国务院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限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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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其他不适合现金分红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根据届时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偿付能
力充足率、业务发展情况和需求、经营业绩、股东回报等因素,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在考虑上述因素并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关于本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详见本招股说明书“ 第十
六章 股利分配政策/四、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
三、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情况
2016 年 6 月 24 日,本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15 年利润分配方案,以
总股本 42,423,990,583 股为基数计算,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226005 元(含税),共计
分配 95,880.51 万元。上述股利已于 2016 年派发完毕。
2017 年 6 月 23 日,本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16 年利润分配方案,以
总股本 42,423,990,583 股为基数计算,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337881 元(含税),共计
分配 143,342.78 万元。上述股利已于 2017 年派发完毕。
2017 年 10 月 31 日,本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17 年中期利
润分配方案,以 2017 年中期期末未分配利润余额为基础,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100 亿元
作为中期利润分配。关于本次 2017 年中期利润分配,本公司不会向股东派发股息。上
述股利分配方案已经实施完毕。
2018 年 3 月 23 日,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关于 2017 年
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总股本 42,423,990,583 股为基数计算,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394 元(含税),共计分配 167,150.52 万元。上述议案尚待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发行后三年分红回报计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
投资回报,公司依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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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并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经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本次发行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请详见本招股说明书“ 第十六
章 股利分配政策/四、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
五、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
本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出具了关于在特定情况和条件下的
有关承诺,包括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
向承诺、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分红承诺、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关于招
股说明书内容的承诺等,内容详见本招股说明书“ 第五章 发行人基本情况/十、相关责
任主体承诺事项” 。
六、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章 风险因素” 部分,并特别注意
以下重要事项:
(一)保险产品定价、准备金评估以及内含价值、新业务价值所用假设水平不充分,
或实际经营状况与所采用假设差异较大的风险
保险产品定价、各项准备金计提、内含价值及新业务价值的确定均依赖于各项假设,
因此,本集团的盈利状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际经营状况与产品定价、准备金评估所使
用假设之间的一致程度。
财产险方面,主要假设包括损失概率、各项费用成本估计;人身险方面,主要假设
包括投资收益率、死亡率、发病率、退保率、费用率。本集团根据自身积累的历史经验
数据、行业数据、监管要求和管理层判断等因素,综合设定产品定价、准备金评估有关
假设,但未来的实际经营状况仍可能与这些假设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若本集团相关产
品定价过低或准备金计提比例过低,则可能因此形成额外成本或导致需要增加计提准备
金的情况发生,从而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造成较大不利影响。此外,由于风险性质与未
来保单给付及理赔具有不确定性,本集团对这些负债的实际偿付金额与偿付时间可能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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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存在较大误差,从而可能导致当期盈利产生较大波动。
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三章 内含价值” 列示了本集团人身险业务的内含价值及一年
新业务价值等信息。内含价值及新业务价值的计量需要就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情况、
业务经营情况、投资回报水平、死亡率、发病率、赔付率、退保率、费用和佣金、税收
等作出多项假设,若未来实际情况与内含价值及新业务价值所采用的假设有所差异,则
可能导致本集团人身险业务的内含价值及一年新业务价值产生重大变化。
鉴于内含价值与新业务价值的计量是基于一系列对于未来保险运营经验和投资业
绩的假设和预测,因此人身险业务的内含价值及一年新业务价值不应被理解为直接反映
本集团的实际价值或业绩,也不应被理解为与 A 股股价有直接关联。基于上述原因,
投资者在使用人身险业务内含价值和一年新业务价值前,应审慎评估本招股说明书所述
的所有风险。本招股说明书内载入的上述价值不应视为本集团、德勤咨询、保荐机构或
任何其他人士对本集团未来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作出的表述。
(二)重大灾害或事故频发的风险
本集团保险业务涉及重大灾害或事故的承保。重大灾害或事故的起因各异,既可能
由包括地震、台风、洪水、干旱、风暴、雹灾、严寒天气等自然灾害引起,也可能由工
业或工程事故、火灾及爆炸、重大疾病或病毒传播等其他因素造成。重大灾害或事故发
生的频率及严重程度与本集团的赔付额度直接相关。
虽然本集团对保险覆盖范围内的重大灾害或事故潜在损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