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9-050
债券代码:135250 债券简称:16 庞大 01
债券代码:135362 债券简称:16 庞大 02
债券代码:145135 债券简称:16 庞大 03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进行重整暨股票被实施 退市
风险警示的公告
关于本法公司院董裁事会定及受全体理董公事保司证进本公行告重内容整不暨存在股任票何虚被假实记载施、误退导性市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风的真险实警性、示准的确性公和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集团”或“公司”)于2019年9月5日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2019)冀02破申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及(2019)冀02破2号之二《决定书》,法院已裁定受理北京冀东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东丰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担任庞大集团管理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9月9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改为“*ST庞大”,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9月6日开市起停牌一天,于2019年9月9日开始起复牌交易。
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
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公司曾于 2019 年 5 月 14 日发布《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19-031),公告了申请人冀东丰公司申请公司进行重整的相关事宜。
2019 年 9 月 5 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19)冀 02 破申 5 号之二《民事裁定
书》及(2019)冀 02 破 2 号之二《决定书》,法院已裁定受理冀东丰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清算组担任庞大集团管理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一)重整申请概述
申请人:北京冀东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淑娟
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99 号
申请事由:2019 年 5 月 13 日,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有明显丧
失清偿能力可能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二)法院裁定时间
2019 年 9 月 5 日。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法院认为,庞大集团系上市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唐山市,法院对其重整案件具有管辖权。冀东丰公司系庞大集团合法债权人,有权依法申请对庞大集团进行重整。庞大集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受理冀东丰公司对庞大集团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19 年 9 月 5 日,法院作出(2019)冀 02 破 2 号之二《决定书》,指定清
算组担任庞大集团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模式
公司重整期间采用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
(三)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B 座 1 层
联系人:陈立锐、王中石
联系电话:18031314371
三、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9 月 6 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改为“*ST 庞大”,股票价格的日涨
跌幅限制为 5%。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9 月 6 日开市起停牌一天,于 2019 年 9 月 9 日开始起
复牌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停复牌指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公司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停复牌指引》规定办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在公司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
(四)管理人承诺
根据(2019)冀 02 破 2 号之二《决定书》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
求,庞大集团管理人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
(五)继续营业的申请
公司拟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员工稳定、继续在现有基础上保持日常经营及其他与重整相关的工作。
(六)其他事项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1.1 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每月披露一次重整程序的进展情况,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四、风险提示
(一)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公司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4.3.1 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4.3.1 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若公司股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 20 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则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及治理结构等,但公司仍需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5 日
报备文件
1.(2019)冀 02 破申 5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2.(2019)冀 02 破 2 号之二《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