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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58 沪市 庞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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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集团:收购资产公告

公告日期:2011-06-29

 证券代码:601258           证券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1-010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资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拟收购 3 家汽车销售公司 100%的股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尚待通过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



一、    本次交易概述

(一)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2011 年 6 月 24 日,本公司(作为受让方)与林志斌(以下简称“转让方”)、
宁波和信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方”)共同签署了《框架
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根据《框架协议》的规定,本公司将收购转让方控股的永州和信汽车销售服
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州和信”)、衡阳市和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衡阳和信”)和转让方实际拥有全部权益的衡阳市畅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衡阳畅安”,与永州和信、衡阳和信单独或合称“目标公司”)的各 100%
股权(以下单独或合称“目标股权”)。

    本次收购目标股权的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1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不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框架协议》签署前,本公司于 2011 年 6 月 7 日与转让方、担保方共同签
署了关于收购 4 家一汽丰田品牌汽车 4S 店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前次协议”)。
根据前次协议的规定,本公司收购转让方全资或控股的长沙和信丰田汽车销售服
务有限公司、衡阳市和信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和信丰田汽车销售服
务有限公司和娄底和信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各 100%股权(以下简称“前
次交易”),前次交易的基础价格为人民币 3 亿元,具体价格基于基础价格并根
据前次协议的约定最终确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
次交易须与前次交易累计计算,故本次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本次交易的内部决策情况

    本公司已于 2011 年 6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志斌、宁波和信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
签署<框架协议>的议案》,批准了本次交易。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 本次交易的外部批准情况

    本次交易尚待通过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

二、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 转让方

    林志斌,男,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码:33260319701227 XXXX,住所为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白石车村,最近三年的职业为:从事汽车经销行业。
除根据前次协议和《框架协议》转让给公司的 7 家汽车销售企业外,林志斌控制
的主要企业及其主要业务的基本情况如下:1、台州林丰雪佛兰汽车销售服务有
限公司,主要业务为雪佛兰品牌汽车销售;2、耒阳和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主
要业务为广汽本田品牌汽车销售;3、咸宁和信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主要业
务为广汽丰田品牌汽车销售。




                                    2
(二) 担保方

    宁波和信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4 月 16 日,法定代表
人为徐灵芝,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1,118 万元,其中毕贤程出资人民
币 547.82 万元,持有 49%股权,徐灵芝出资人民币 570.18 万元,持有 51%股权,
住所为宁海县梅林街道平安西路 12 号,经营范围为:商用车(九座以上乘用车)、
汽车零配件零售、二手车中介服务。

三、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各目标公司的 100%股权。

(一) 目标公司和目标股权的基本情况

    1、永州和信

    永州和信成立于 2010 年 8 月 11 日,法定代表人为应莉平,注册资本和实收
资本均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其中林志斌出资人民币 950 万元,持有 95%股权,
应莉平出资人民币 50 万元,持有 5%股权,住所为永州市潇湘汽车城(永州市零
陵区零陵大道旁),拟从事广汽丰田品牌汽车的销售和售后维修。

    截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永州和信的总资产为 14,442,266.3 元,净资产为
10,000,000 元,前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衡阳和信

    衡阳和信成立于 2003 年 9 月 10 日,法定代表人为林志斌,注册资本和实收
资本均为人民币 500 万元,其中林志斌出资人民币 275 万元,持有 55%股权,肖
体文出资人民币 225 万元,持有 45%股权,住所为衡阳市石鼓区蒸水桥北侧,从
事汽车的销售和售后维修。

    截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衡阳和信的总资产为 8,942,661.21 元,净资产为
5,000,000 元,前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衡阳畅安

    衡阳畅安成立于 2001 年 3 月 27 日,法定代表人为车希江,注册资本和实收



                                    3
资本均为人民币 800 万元(其中登记在车希江名下的出资为人民币 560 万元,登
记在吴亚平名下的出资为人民币 240 万元),住所为衡阳市石鼓区蒸水桥北头,
主要从事广汽本田品牌汽车的销售和售后维修。

    衡阳畅安的登记股东为车希江和吴亚平,分别持有衡阳畅安 70%和 30%的
股权,二者均为衡阳畅安的名义股东,均系代转让方出资,衡阳畅安的实益股东
为转让方,转让方实益拥有衡阳畅安 100%的股权。

    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衡阳畅安的总资产为 48,201,034.95 元,净资产为
4,718,880.44 元,截至 2010 年度营业收入为 119,172,094.9 元,净利润为 156,425.32
元;截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衡阳畅安的总资产为 64,556,835.85 元,净资产为
负 61,250,656.79 元, 营业收入为 44,184,523.08 元,净利润为亏损 28,268,282.6,
前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标股权上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诉讼、
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二) 交易标的定价分析

    公司综合考虑了目标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
配套设施设备)、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及其他固定资产价值,目标公司转让方初
期投资金额和品牌溢价等因素,经与转让方充分沟通及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标的
基础价格。本公司将会对目标公司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进行补充公告。

四、     《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交易各方

    转让方为林志斌,受让方为公司,担保方为宁波和信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
公司。

(二) 交易标的

    交易标的为目标股权。

    根据《框架协议》的规定,转让方将促使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东与公司签署《股
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以实现公司收购目标公司



                                       4
100%的股权。

(三) 交易价款

   本次交易中目标公司交接完毕前的货币资金、存货、待摊费用、债权权益(以
下简称“转让方权益”)由转让方享有,债务由转让方承担,目标公司交接完毕
前目标公司的行为后果及风险责任亦由转让方承担。

   本次交易价格=基础价格+转让方权益折算为货币后的资金—转让方应承担
的目标公司债务金额—建设永州 4S 店的相关金额,其中:基础价格为人民币 1.3
亿元。

(四) 支付方式

    1、   《框架协议》签署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司与转让方设立共管银行账户
(以下简称“共管账户”),共管账户开设后 5 个工作日内,且转让方促使各个目
标公司全部股东与本公司签订对应目标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本公司
将基础价格人民币 1.3 亿元汇入共管账户内。

    2、   全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本公司将除转让方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股权转让款支付给转让方,该款项由转让方负责向其他股东支付,转让方应确保
目标股权的变更登记的顺利进行。

    3、   全部目标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 10 个工作日内,公司应
将转让方应得的股权转让价款从共管账户中支付给转让方,但共管账户内须保留
人民币 1,000 万元,待转让方办理完毕《框架协议》约定的目标公司的土地使用
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后 5 日内支付给转让方。

(五) 债权债务处理

   目标公司交接完毕前的转让方权益由转让方享有,目标公司交接完毕前的债
务(含附随义务)亦由转让方承担。

(六) 交接和转让手续

    1、   不论何种情形,目标公司交接手续须在 2011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



                                    5
    2、    在《框架协议》及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 30 日内办
理完目标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七)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框架协议》,否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
币 1,300 万元。

       2、 转让方违反其在《框架协议》中的任何声明及承诺及/或《框架协议》
项下的任何义务,致使《框架协议》不能按时履行,每延误一日,须按日支付给
公司交易价款总额 1‰的违约金,若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转让方除支付以上
违约金外,还须赔偿公司相应经济损失。

       3、 公司违反《框架协议》约定,未按时将资金足额汇入共管账户的,每
逾期一天,按基础价格总额 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到 30 天未将资金
足额汇入共管账户的,转让方有权不办理目标公司交接手续并有权解除《框架协
议》,公司应赔偿转让方及目标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

       4、 公司逾期违反前述“支付方式”中第 3 项安排的,应按日向转让方支
付违约金额 1‰的违约金。

(八) 担保

    担保方为转让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转让方履行
其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

(九) 协议生效

    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      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汽车经销及维修养护业务。自 2006 年行业评比以来,
本公司一直为“中国汽车销售服务十大企业集团”第一名(以年度营业收入排名),
位列“2010 中国企业 500 强”第 181 名及“2